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实提供家庭情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院,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与困难等级做出调整。
第三章 勤工助学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本院在籍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学院组织的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工作,获得合理报酬的各类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专人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招录本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经学生处登记、学院审批并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包括长期固定岗位和短期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指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岗位初设时由用人部门申请,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设立。短期临时岗位由用人部门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临时完成一些突击性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生处发布招聘通知,并根据需要,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学生经用人部门面试合格后录用上岗,用人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学生处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学生处。用人部门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业务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服从岗位安排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接受学院资助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一般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学生勤工助学薪酬标准为20元/小时,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若发生不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学习等情况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其勤工助学岗位进行调整或直接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情节后果严重者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学期办理1次。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生大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大队根据学生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生处汇总,学院审批。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审核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勤工助学报酬。学生在领取报酬时需由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留学生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或超时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申请学费减免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警纪和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多子女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英烈子女、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者;
(五)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从而难以支付学费者;
(六)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学费者。
第二十三条 学费减免等级及比例
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免除学费;其他特困学生的学费减免,根据学院核拨经费数额和经济困难程度,共分4个等级,依次是每学年全额减免、减免5000元、4000元和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学生所在区队(班级)中队长(班主任)初审,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研究确定上报名单和等级,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三)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统一将减免学费冲转该生本学年学费。
学生学费减免的申请于每年9月上报、10月审批。
第二十五条 审批原则
各级组织本着关爱学生、实事求是、从严控制、严格把关的原则,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工作。
(一)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在拟定学费减免上报名单时,应结合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对一学年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超过6000元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二)对于学习不努力、挥霍浪费和不守纪律者,酌情降低其减免等级或取消其减免资格。
(三)对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者,必须责令其补交减免的费用,并取消减免资格。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得减免待遇者,必须责令其作出检查,除需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学院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性事件而造成的学习、生活上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十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三)父母、兄弟姐妹身患重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学生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除外),在接受各类资助外仍缺少基本生活费;
(六)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
第二十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原则和标准
(一)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原则上受助者在同一学年中不可重复申请;
(二)受助学生申请的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学生所在区队(班级)中队长(班主任)初审,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研究确定上报补助名单及金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统一将补助款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第三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补助资格;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渠道来解决学习、生活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条件,通过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可以解决困难而未申请,由此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四)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补助的,资助总额超过6000元;
(五)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六)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七)受到学院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生助学金
第三十二条 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警方”助学金和学院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生均3300元/年,学院按2300元、3300元、4300元三档划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民警子女、公安英烈保送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获得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经费指标和要求,按照各学生大队(学生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测算并分配名额;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普通类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生大队(学生科)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
(三)各学生大队(学生科)成立专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表现组织初评,按分配指标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
(五)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汇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三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纪守法,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不断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警方”助学金的名额及标准
“警方”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200人,其中特困生20人,资助人民币1000元/人;其余180人,资助人民币500元/人。
第四十条 “警方”助学金评助对象及评审条件
(一)评助对象
“警方”助学金评助对象为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良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及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优先获得资助。
(二)“警方”助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评助学年必修课程考核无不合格(当年入学新生除外);
3.遵守纪律,评助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4.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十一条 “警方”助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第四十二条 “警方”助学金评审时间及程序
(一)学院于每年11月中旬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评审“警方”助学金。
(二)评审程序
“警方”助学金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等额评审:
1.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申请;
2.学生大队负责人召集中队长和区队主要学生干部,根据助学金分配名额、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集体研究区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在本学生大队范围内公示后,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处;
法律系学工部门参照上述程序,根据助学金分配名额、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经校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照评审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提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
4.评审结果在全院师生中公示;
5.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院分别成立院“警方”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工部门“警方”助学金评审组两级组织,加强对评审工作的领导。
学院“警方”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组宣处、科研处、公安管理系、治安管理系、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安德门校区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省公安厅政治部派员参加学院的评审会。
学工部门“警方”助学金评审组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组长,学生处、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德门校区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十四条 在“警方”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资助的情况,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或助学金及奖励证书,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助学金,用于资助享受了国家资助政策,仍然生活困难的学生和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院助学金资助等级、标准及比例
学院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大队(学工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10%;
学院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大队(学工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的20%;
第四十七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二)上一学年必修课程考核无不及格(新生除外);
(三)遵守纪律,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的除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多子女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生活水平)经济特别困难者;
2.来自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3.英烈子女、优抚家庭、孤儿等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需要的;
4.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从而难以维持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需要的;
5.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区队(班级)评议;
(三)校区学生科、各学生大队初审并公示;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五)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助学金每年12月份评定1次。
第五十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情况,一经查实,收回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七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资助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财务处、学生处每年按照一定的标准核拨专门经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安德门校区、审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对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监督职能。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经费的使用报批制度,财务处、学生处明确专人负责经费的预算、管理和报销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苏警院【2019】4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