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切实保障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坚持质量主线,在各个环节建立标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多人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当分别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充分体现本人研究工作,共同工作的部分或引用他人的成果均应加以说明;
(二)选定的问题具有研究与应用价值;
(三)对研究的问题领域有比较全面的了解,掌握翔实文献资料;
(四)立论明确,概念清楚,分析严谨,条理清楚,文字通顺;
(五)理论推导正确,原始资料或实验数据真实可靠 ,数据处理方法正确 ;
(六)结论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对所研究课题具有新的见解。
第四条 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情形:
(一)仅解决实际问题,缺乏必要的理论分析;
(二)虽有数据计算,但缺乏理论基础,其结论不能被印证;
(三)仅探索了过程、进行了实验,但没有明确的 结论;
(四)只做过少量试验,未经科学分析,盲目提出见解和推论 ;
(五)仅为文献综述或教科书式的知识罗列和介绍;
(六)重复性的工作,得出的结论简单且是公认的,
(七)其他认定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情形。
第二章 选题与开题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是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首要环节,一般于第二学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硕士研究生所属学科专业保持一致,努力反映本学科专业最新发展动向;
(二)难度和工作量适当,能让硕士研究生所学知识得到综合运用、思维能力得到全面训练,也能促进优秀硕士研究生对某些专题进行深入研究;
(三)在经费、仪器、设备、实验等方面具备研究的基本条件,经过努力能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硕士研究生应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阐明课题来源、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预期成果等,并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准备开题答辩。
第八条 学位点邀请有关专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审核小组,对硕士研究生选题进行开题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审核小组至少由5人组成(至少1名校外专家),推选1人为组长,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所在审核小组组长。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审核小组应当就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是否科学、论据能否支撑、技术是否可行等进行严格审核,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审核小组2/3以上人员同意方为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开题答辩的,进入撰写环节;未通过开题答辩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开题答辩;仍未通过开题答辩的,等待下轮开题。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通过开题答辩后,如对开题报告作较大变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点审核同意,研究生教育部审批后,方可重新开题。
第三章 撰写与指导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硕士研究生明确要求,做好阶段考核,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对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开展实质性指导,对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采用介绍相关理论和前沿观点、组织调研讨论等,引导、启发学生发现、分析、解决问题。同时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学术纪律和诚信教育,杜绝抄袭作假等行为。
第四章 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始撰写工作后6个月左右,进行中期检查,由研究生教育部、学位点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对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填报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及时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报完成的工作内容、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应继续完成的研究内容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须对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给出评语,对硕士研究生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对后续研究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 各学位点成立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对硕士学位论文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与开题报告是否一致,硕士学位论文主体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阶段性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的精力投入等。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结论为通过、不通过。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评定为“不通过”的,列为学位点的重点指导对象。
第五章 定稿审查与评阅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须经过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通过检测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未能通过检测的,必须进行整改后再次检测;两次检测仍未能通过的,直接取消本次答辩资格。论文作假检测工作由学位点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术规范检测后,可以向学位点申请预答辩。学位点所在院系应邀请相关学科专业3名或5名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写作规范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通过预答辩的,进入评阅环节;未通过预答辩的,终止其本次答辩申请资格,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100%盲审,具体程序及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答 辩
第二十四条 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的,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环节,硕士研究生按要求向学位点所在院系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学位点所在院系组织由院系分管领导、学位点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等组成的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二十六条 答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答辩小组,具体负责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每个答辩小组由3名或5名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副高职称以上教师组成,组长须由校外专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答辩小组应根据本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题、内容、研究方法等,拟定不同难度的问题,在答辩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提问,考察硕士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八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并实行答辩回避制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加本人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二十九条 答辩工作领导小组至少在答辩前7日确定答辩日程,并通知硕士学位申请人,同时将答辩日程、答辩小组组成名单等报研究生教育部,将硕士学位论文等有关材料送达答辩小组成员。
第三十条 答辩小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答辩:
(一)答辩小组组长主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小组成员名单、答辩规则等;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本人基本情况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撰写过程、主要内容、观点、研究方法、创新、价值以及根据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三)答辩小组成员就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向硕士学位申请人提出问题,硕士学位申请人就相关问题进行回答陈述;
(四)答辩小组单独举行会议讨论答辩情况,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就硕士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答辩过程、评语、表决结果等由答辩小组秘书负责记入《硕士学位申请书》,答辩小组成员签名;
(五)答辩小组组长向学位申请人宣布答辩结果,并向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汇总答辩结果并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决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是否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7日内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硕士学位论文送交学位点所在院系。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对其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第七章 评 优
第三十四条 学院每年3月份启动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参评论文为上学年度的硕士学位论文。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次硕士学位授予审核时,一并提出本学位点拟参加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名单。
第三十五条 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论文内容应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三)硕士学位论文材料翔实,论证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三十六条 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原则,每年评选数量不超过参加答辩论文总数的15%。
第三十七条 各学位点应向研究生教育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文本;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材料;
(四)公开发表的与硕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获奖情况、专著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被评为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可直接推荐参加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学院对获得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发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奖励,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材料归档
第四十条 按照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环节,全面、合理、规范进行硕士学位论文材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学位点工作性档案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方案、动员会、辅导报告会、选题情况表、指导教师情况、评阅情况、答辩情况以及工作总结等过程性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位点硕士学位论文档案包括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文本(含相关照片、图纸附件)、指导记录表、中期检查表、检测报告、授予硕士学位申请、指导教师评阅表、评阅人评阅表、答辩记载表、成绩评定总表、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归档的材料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检查组织、答辩部署等过程组织材料,硕士学位论文文本,评优材料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涉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及程序按学院教师参与涉密科研课题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