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客观、公正,全面提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是指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等信息、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保密的一种“双盲”评阅方法。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由研究生教育部组织实施,学位点所在院系具体落实,一般于每年3月份进行。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采用第三方电子评阅系统,盲审论文电子版一律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提交,每篇论文送3位专家匿名评阅。各院系研究生秘书应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审核学生提交的电子论文是否符合盲审要求。
第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分为以下四档,并写出详细评语:
(一)A:同意答辩(总分≥85);
(二)B:同意稍作修改后直接答辩(70≤总分<85);
(三)C: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70);
(四)D:不同意答辩(总分<60)。
第六条 学院对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按以下情形处置:
(一)通过盲审。评阅意见为3A,可直接参加答辩;
(二)基本通过盲审。评阅意见为3A以下、3B(含3B)以上,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三)未通过盲审。评阅意见有1份为C(含C)以下,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如有意见为D,则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修改完成后均须重新进行盲审。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可以提出盲审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专家1名,并写明理由。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如对未通过盲审的专家评阅意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所在院系同意后可向学院提出一次复审申请,复审后的结果作为学位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的最终评阅意见:
(一)评阅意见至少有1份为A,只有1份为C且没有评阅意见为D的情形(评阅意见为ABC或AAC);
(二)评阅意见2份为A、1份为D的情形(评阅意见为AAD)。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部应当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对上年度出现质量问题的学位点和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进行跟踪监控。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