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均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院系两级管理。学院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开展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部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硕士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取得的学分总数和学位课程成绩符合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问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或专业水平,在学术和实践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申请硕士学位;
(四)以第一作者身份(含独立),在公开出版的理论刊物、学术会议文集上发表(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至少1篇且篇幅5000字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或参加编写出版撰稿40000字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教材或专著,或主持完成一项院级以上课题,或主持完成一项学院组织、认可的专题调研活动并撰写不少于6000字的调研报告。
第八条 凡修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
(三)考试作弊或学位论文作伪的;
(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学业学位要求的;
(五)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并附学位论文、相关研究(实践)成果等材料,经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正式向学位点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学位点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论向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并报研究生教育部备案。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学位申请进行表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经半数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作表决,会议应有全体委员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经半数以上到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后,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不授予结果送达硕士研究生本人,并告知硕士研究生如不服学院决定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等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硕士学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委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可以在资格初审或作出决定前以书面方式申请回避,经核实属于回避情形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的日期为硕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并报省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如果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硕士学位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反硕士学位授予规定情况时,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所授学位。硕士学位被依法撤销的,注销硕士学位证书,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