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规定

作者: 时间:2025-06-23 点击数:

保障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引导多维评价,体现学科差异,提升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要求

学期间,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术论文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含独立)在公开出版的理论刊(不含增刊、增版)发表至少1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学术专著

出版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且参著排名前三(在专著上署名)或3万字以上(第一作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在著作前言或后记等中署名)。

(三)教材编写

版本科或研究生教材,且参编排名前三(在教材上署名)或3万字以上(主编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在教材前言或后记中署名)。

(四)研究(咨政)报告

研究(咨政)报告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文件采纳市厅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申请人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申请人二作)。

(五)学科竞赛

1.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的竞赛项目中,主持并获省级三等级及以上奖项。

2.在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的竞赛项目中,主持并获三等级及以上奖项。

(六)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

主持并完成1项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

(七)科研获奖与科研项目

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3获得省部级一级学会(协会、联合会)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1)、征文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1);

主持完成一项院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经费1万元以上。

(八)专利、软著

以第一作者获得1项专利或者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研究生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一)专业关联

科研成果须与本人所学专业或者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二)署名单位

研究成果中术论文专著、教材、研究(咨政)报告、专利,须以江苏警官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三)学术论文

1.学术论文是指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期刊)、报刊理论版(学术版)或论文集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观点、结论等内容的学术性作品。非学术性作品,如序言、短评、摘要、札记、非独立性笔谈、科普文章、译文、介绍、概况、动态等不认定为学术论文。其中,期刊论文5000字以上,报刊论文2000字以上。

2.学术论文以正式见刊为准,仅获得用稿通知”“录用证明等文件的,不予认定

3.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期刊)须为双刊号齐全的合法期刊,以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作为认定标准;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作为认定标准。

4.报刊论文特指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法治日报》《中国教育报》《新华日报》理论版(智库版)以及《人民公安报》《求是》《群众》和国家各部(委、办、局)主办报纸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机关理论文章

5.学院定期公布期刊预警目录,在被列入预警目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

(四)学术专著

学术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问题)提出或阐述作者具有创新性的学术观点,并围绕该学术观点展开论证所形成的不少于15万字的系统化学术作品,并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由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正式出版物。

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多位作者的论文结集出版的论文集、普及读物、访谈录、案例分析作品、文献导读等作品,不属于学术专著。

(五)专利、软著

专利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通知书为准,被终止授权的专利不再予以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获得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规定(试行)》(苏警院〔202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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