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硕士学位授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江苏警官学院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我院学习并符合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申请相关条件的,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两级管理。
(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院硕士学位申请审查与授予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生教育部负责硕士学位日常管理工作。
(二)人文与社会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学院相关规定,分别负责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申请初审工作。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研究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
(四)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
(五)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申请硕士学位;
(六)达到《江苏警官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规定》对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的要求;
(七)在学期间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申请学位前已予以解除或撤销的。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填写《江苏警官学院硕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成绩单、答辩记录、答辩委员会形成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相关科研成果等材料,经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正式向学位点提交。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一)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和授予硕士学位条件,对硕士学位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学院根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实行回避制度。硕士学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委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价情形的,可以在资格初审或作出决定前以书面方式申请回避,经核实属于回避情形的,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院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硕士学位被依法撤销的,注销硕士学位证书,予以公告: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拟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或者撤销硕士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
学术异议,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布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
学位异议,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结果公布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一)姓名、学号、所在院系、学科或者专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结论或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撤销其学位决定等相关材料及签收信息;
(三)明确的学术复核、学位复核内容、理由与要求;
(四)提出复核的日期;
(五)其他必要的信息。如有支持性材料,应当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 受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复核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的资格;
(二)有具体的学术复核、学位复核请求和理由;
(三)学术复核、学位复核申请材料齐全;
(四)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核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已作出不受理决定但未送达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复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日内补正。复核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复核申请人放弃复核,不对其申请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该复核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复核的;
(二)非不可抗力超过规定复核期限的;
(三)材料不完整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复核过程中申请人经允许撤回复核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再度提出复核申请的;
(五)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复核
学术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聘请复核专家组进行复核,专家组一般由三名以上(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研究领域专家组成,原参加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的专家原则上不得担任学术复核的复核专家。复核申请人有权申请复核专家回避。
学位复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组织调查组对作出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由三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包括所涉院系、纪检监察机构等。
第十五条 决定
学术复核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一)对作出主体适当、内容认定合理、符合规定程序的学术评价结论,应当驳回复核申请,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
(二)对作出主体不适当、内容认定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学术评价结论,应当根据情况直接变更或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
学位复核决定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
(一)符合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主体、条件、程序的,应当驳回复核申请,维持原决定;
(二)对不符合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主体、条件、程序的,应当根据情况直接变更或撤销原决定。
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学号、(原)所在院系、学科或者专业、其他基本情况;
(二)复核申请的事项、请求和理由;
(三)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复核结论;
(四)作出复核结论的日期。
学院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决定书送达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处理
在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学术评价结论和原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决定的执行。复核决定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或者决定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复核工作情况,直接变更或者重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于学位复核决定不服的,还可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警院发〔202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