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院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学院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采购项目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会基本的电脑操作,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等活动;
(七)院外评委符合上述条件,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聘请,也可经行业学会或专门研究单位推荐。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影响评审公正性;
2.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3.不按采购文件的标准和方法评审。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1.按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单位,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2.回避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
当被聘为某一采购项目评审成员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主动提出回避或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2)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征询工作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3.不得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
4.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5.不得私下接触采购项目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分,所评分值与平均分值相差超20%时,应当作出具体解释和书面说明。
(四)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向采购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五)解答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处理供应商的投诉等事宜。
(六)当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聘任资格、通讯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院采购办。
(七)积极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审专家既可从院内具备专家资格的干部教师中聘任,必要时可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相关行业学会或专门研究单位中聘请。
1.由院采购办组织院内干部教师自愿报名或各部门推荐候选名单;
2.院采购办会议审核候选名单,提出建议名单,学院评审专家由院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向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批;
4.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为三年,到期经研究可续聘。
(二)院外评审专家由院采购办、纪检监察室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相关行业学会或专门研究单位中聘请。
(一)工程建设类(土建、安装、维修、水、电材料等)。
(二)图书教材类(各类纸质、电子图书和期刊、教材出版物、艺术品、藏品、专利技术、无形资产转让、数据库等)。
(三)仪器设备类(机电仪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多媒体设备、安全防范器材、信息化软件、办公家具、专用车辆、宣传媒体等)。
(四)综合服务类(学生各类用品、道路设施、纸品印刷、影像资料制作、知识产权服务、租赁、物管、会务、考察、大型活动策划、承包经营、服务外包、招标代理、集中采购及其它专业服务)。
(一)院采购办和纪检监察室代表根据项目采购内容,在评审专家专业类里抽取名单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
(二)评委名单按1∶2数量抽取并依次排序,其中专业类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二。
(三)院采购办在开标前一天,按抽取的名单次序分别通知规定数量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遇有评委不能参加的特殊情况,院采购办按名单次序递补。
(五)院内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专业性缺乏时,由院采购办、纪检监察室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相关行业学会或专门研究单位随机抽取的专家中聘请。
(六)对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一)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并已接受邀请的评审专家,无故未按时参加项目评审的;
2.在评审工作中,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打“感情分”、“熟人分”,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评标中缺乏认真严谨的态度,草率评标、随意打分,甚至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6.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二)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解除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记录的,聘任期内累计三次不良记录的将不得再参加学院评标工作,经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予以解聘。
(四)其他应作为“不良记录”或“取消资格”的情况,由院采购办报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采购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评审专家如发现投标单位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2.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室及院采购办的监督。
3.在评审工作中,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招投标文件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人干扰,依法保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每位评审专家独立评标,充分发表意见,但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专家。
5.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和招标人员询问,或由评委共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决定须经评审专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
6.评审专家应在评标意见书签名和签署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仅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不附其他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7.评审专家均不得向投标人或相关人员透露所有评标和定标的有关情况;也必须对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保密。
8.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10.评标现场除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监管部门代表外,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会场。
11.评审专家不得携带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进入评标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