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16-05-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明确仪器设备、重要物资验收程序,明确参与此项工作的各方职责,确保学院接收的物资设备质量和数量符合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由学院经费支出的,通过招标采购的所有物资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立项部门是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其负责人是验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牵头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部门采购或管理的物资设备验收把关,认真履职,加强管理。主要负责提出验收方案、组成验收小组,督促供货商按指定位置准时到货,通知管理(使用)部门按时接货,安排各方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开箱验收工作,在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条 物资设备验收工作由学院批准成立的验收小组负责进行。验收小组原则上由负责物资设备采购立项的部门负责人、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和操作人员以及学院资产管理、教学设备管理、纪检、审计、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五条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价值在30万元以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界定)的物资设备,由验收小组按照规程进行验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验收应提请分管院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后勤处会同纪检部门邀请具有相关质检资质的第三方专家或机构参与验收。货物类、服务类采购价值在3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由立项使用部门、纪检、资产管理三方面组成人员验收。

第六条 资产及教学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物资设备验收的协调配合,负责资产入库、文件资料交接、登记建档等工作,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资产入库意见。

第七条 纪检、审计人员负责监督物资验收工作程序规范性,询问和质询有关事项,承担督察责任,并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八条 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物资设备清点核对、运行测试。及时掌握开箱动态,记录开箱时发现的物资设备缺损情况并参与分析和鉴别;照单核对开箱时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清单;负责调试运行验收物资设备,在验收记录上签署物资设备运行和数量意见。操作人员负责对验收物资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其配置进行检验和测试等技术性工作,在验收记录上签署质检意见。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物资设备验收情况,并根据验收记录、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签署的付款意见支付款项。

第十条 因在物资设备验收环节工作失职、缺位或把关不严,造成学院经济损失的,视情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物资设备到货

(一)物资设备采购立项部门应根据供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实时掌握物资设备发货动态,及时向管理(使用)部门通报到货情况。

(二)物资设备运抵学院后,管理(使用)部门会同供货商负责组织将物资设备卸至指定地点。对于超大、超重或特殊物资设备,应有卸车技术措施,设计最佳卸货方案,避免二次搬运。

(三)在条件许可下,管理(使用)部门应向供货商提供具备安全措施的物资设备存放场所,该场所的管理在物资设备验收期间由供货商单方负责;条件不许可时,应与供货商明确各自职责,以确保到校物资设备的安全。

(四)到校物资设备在其所有权向学院移交前,由供货商负责物资设备安全。

(五)物资设备落地后,物资设备采购立项部门应及时通知管理(使用)部门、供货商对物资设备的包装外观进行初步检查,做出现场记录并会签(必要时应进行拍照或摄像固定)。若在物资设备到货后,检查中发现包装外观破损,应要求运输单位参与包装外观检查并会签。

第十二条 物资设备开箱

(一)物资设备开箱验收前,物资设备采购立项部门应通知供货商和验收小组成员开箱验收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开箱工作原则上由供货商进行,在供货商不到位的情况下由管理(使用)部门进行。开箱时,有要求的按照开箱要求进行,无要求的采取非破坏性办法开箱,保证包装箱完整无损可再次使用。

(三)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开箱清点,验收小组成员到场见证。根据供货商提供的装箱清单逐项、逐件进行核查,应仔细查看物资外观质量、规格型号及数量,并负责书面记录开箱验收结果(对于进口物资需用中英文),必要时应进行拍照、摄像,作为该设备重要的档案资料保存。

(四)开箱验收时,若发现物资设备数量短缺、规格型号不符、进口单据、编码不一致或损坏,应当如实记录并当场向供货商指出。物资设备采购立项部门应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根据合同,三至七天),书面通知供货商限期补货或更换。

(五)箱内技术资料由管理(使用)部门参加人员全部整理并复印,原件须交后勤处归档。

(六)箱内随货的安装、调试、检修专用工具及配件,可在现场由管理(使用)部门、供货方技术人员共同与后勤处办理书面借用手续后先行使用并妥善保管,在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后向后勤处移交。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验收

(一)管理(使用)部门首先应查阅所要验收物资设备的技术标书,了解该物资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其配置情况。技术参数有变更的部分,依据变更后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进行验收,否则,拒绝验收。

(二)验收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物资设备启动程序操作,不得随意启动。

(三)操作人员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供货商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操作;未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不得动手操作,操作工作由供货方技术人员进行。

(四)验收精密、贵重物资设备,必须在放置和使用条件完全合格后方可进行。放置、使用条件不合格的,不得启动该物资设备的验收程序。

(五)验收进口物资设备,要有外贸代理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人员参加,按照进口物资设备的有关程序进行。

(六)验收特殊物资设备,须向院领导提请报告并说明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签

(一)参与物资设备开箱验收的各方对见证开箱验收情况应在《学院招标物资设备验收签证单》(附件)相应栏目签字认可。

(二)经会签的《学院招标物资设备验收签证单》一正数副,由会签方各存一份。正本存后勤处资产设备科,其他各方均存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签的物资设备所有权一般按《学院招标物资验收签证单》上后勤处会签日期为准由供方向需方转移。因特殊情况,不宜当场转移所有权的,按验收小组约定的时间为准由供方向需方转移。

第十五条 后勤处对验收小组组成情况进行审核,对因故未能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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