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为学院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苏公厅[2013]311号)和《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苏教审[2011]8号)、《江苏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苏审发[2012]18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中层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被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对所在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学院中层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提高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领导干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以及调整分工等事项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六条 学院建立领导干部任期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学院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和问题。
联席会议由学院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召集。
第七条 学院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制度,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对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领导干部实行书面告知,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八条 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名单,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学院党委同意后,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委托,审计部门接受委托实施审计。
第九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或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 在确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对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十一条 学院正处职(级)领导干部由省公安厅授权学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名单,由学院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五)各项经费是否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有无私设“账外账”、“小金库”以及不按规定乱发钱物等问题;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廉政规定和学院的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七)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负责经营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该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主管审计的院领导同意。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审计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征得有关方面的同意;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并实施审计公示;遇有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资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以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四)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审计组在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承诺书样本,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给审计组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签署承诺书,于审计工作开始时送交审计组。学院审计部门应对审计结果的公允性和审计意见、审计评议的客观性进行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相关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或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纪检、监察、财务、人事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组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审计终结后写出审计报告,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被审计内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由院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组向院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院审计部门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同意或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原任职部门(单位),报送委托部门及学院经济责任工作联系会议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如对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标准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内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内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内管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或通报。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职务任免和组织处理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学院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需要,依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对审计发现有违纪行为、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进行认真整改,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所列资料的,拒绝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承诺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或设置障碍影响审计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