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院相关部门及二级核算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预防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促进学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以下称“告知对象”),是指:
(一)学院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政委和副职领导);
(二)学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法人、企业化管理单位)的负责人;
(三)被临时委任为重点建设、重大投资等项目建设管理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告知,是指院审计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通知告知对象,应对本部门的经济管理和财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负责的一种组织管理行为。
本规定首次施行时的告知由职能部门单独发文告知。
第四条 告知对象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部门或本单位经济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不分管、不熟悉财务工作或没有财务权限等为由推卸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告知的经济责任内容有:
(一)告知对象所在单位为学院中层部门(含因工程建设或重大投资项目成立的临时机构),其主要经济责任内容有: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预算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3.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5.事业性收费的收取、管理;
6.票据、结报资金;
7.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
8.建设项目的管理、决算和效益;
9.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或相关教学科研指标的完成;
10.年度预算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的决算;
11.遵守财经法纪和贯彻国家重要经济政策;
12.廉洁从警;
13.其他经济责任。
(二)告知对象为学院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法人、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其主要经济责任有:
1.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
2.财务收支的合理、合规;
3.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完整;
4.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5.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6.票据、结报资金的管理;
7.收益分配;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
9.重大经济决策;
10.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国家重要经济政策;
11.廉洁从警;
12.其他经济责任。
告知对象的经济责任具体内容,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另行确定。
第六条 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职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院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见附件1)委托审计部门将《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发给告知对象。告知对象应将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院审计部门。
第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警官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接受职能部门委托,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分类、分层、时间缓急等因素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及时开展告知对象的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存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并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