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干部教师赴公安机关调研锻炼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学院干部教师队伍职业化、正规化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警官学院教学与实战相结合长效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学院深化公安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研锻炼的目标任务
第一条 调研锻炼是加强学院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的长期任务和重要举措。参加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以普通民警身份参与所在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要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公安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要谦虚谨慎,学习基层民警忠诚奉献、英勇善战、吃苦耐劳、雷厉风行等优良作风,不断强化警察意识,提高公安工作实践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条 参加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要紧密联系公安工作实际,根据每年省厅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结合学院教学改革方向,明确调研课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交流研讨,尤其注重与公安机关共同开展课题研究,确保干部教师的调研成果紧贴公安工作实际,为学院教学改革和全省公安工作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干部教师在调研锻炼期间,应完成至少一篇高质量的公安实战调研报告或论文。
承担教学任务的干部教师在调研锻炼期间,要认真收集最新法律法规、警务动态、实践成果、技战术及实战案例等资料,及时充实和完善授课教材、讲义、课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与科研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参加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要将公安机关先进的管理理念、经验、实战创新成果及时融入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同时注意充分发挥自身理论水平优势,积极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实现学院和公安机关双赢目标。
二、调研锻炼人选的确定
第三条 学院以三年为周期提出调研锻炼计划,全院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均要分批次、轮流循环赴公安机关调研锻炼。学院根据总体工作任务变化情况,合理安排到公安机关调研锻炼的人数。
第四条 调研锻炼周期原则上为半年或一年。每年或每学期末,由学院政治部人事处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和学院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调研锻炼人员的报名审批等工作。各中层部门根据一定比例提出安排意向,并在征求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人选,由院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协调并报院党委批准,确定参加调研锻炼的人选。
三、调研锻炼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调研锻炼人员原则上全部安排到基层公安机关。公安业务课教师到对口的业务科、所、队调研锻炼,其他干部教师原则上到公安派出所调研锻炼并分阶段从事不同警种(岗位)工作。
院政治部人事处负责与省厅政治部人事处、组教处以及相关市公安局等部门协调,安排落实调研锻炼单位。
四、调研锻炼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参加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由学院和调研锻炼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调研锻炼所在单位为主,其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仍在学院,临时党组织关系转接到调研锻炼所在单位党支部,调研锻炼期间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活动。干部教师应自觉遵守调研锻炼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五条禁令”、“三条铁规”等纪律规定,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和学院的良好形象。
调研锻炼期间,参加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应按季度将调研锻炼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调研锻炼所在单位和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学院将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编发简报等形式,全面反映调研锻炼情况,宣传干部教师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回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回校工作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调研锻炼的干部教师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请销假制度,因事(病)请假必须向调研锻炼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并报院政治部人事处备案,事(病)假超过3天的,必须报调研锻炼单位和院政治部人事处同时审批;超过7天的,须报经学院同意。
干部教师调研锻炼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公休假,可在下一年度合并安排。
五、调研锻炼的考核
第八条 调研锻炼考核采用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定性与量化相结合的办法。
平时考核由干部教师调研锻炼所在单位按照同职务同岗位公安民警的考核标准按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阶段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阶段考核在每个调研锻炼周期结束时进行,考核分为:
1.调研锻炼工作表现考核。由干部教师调研锻炼所在单位根据干部教师个人季度调研锻炼工作情况报告和调研锻炼工作总结以及平时考核情况,出具工作鉴定,对调研锻炼干部教师做出是否符合公安民警基本工作要求的考核结论,经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审批后交学院政治部人事处。
2.调研锻炼成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干部教师调研课题成果、撰写的调研报告或论文质量(承担教学任务的干部教师,还要考核所编教材、讲义、授课课件中最新法律法规、警务动态、实践成果、技战术及实战案例等更新情况)以及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情况,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工作在省厅政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参与或指导下,由院政治部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研处、干训部等部门以及相关教学系(部)组成考核小组,共同考核评定结果。
第十条 调研锻炼干部教师的年度考核以调研锻炼考核为主要依据,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调研锻炼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调研锻炼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教师年度考核以及晋职晋级、评聘职称、记功授奖、学历进修、外出深造、科研立项、学术交流、教官遴选聘任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调研锻炼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干部教师,按一定比例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公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干部教师,给予记功、嘉奖。调研课题成果、调研报告或论文质量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单项奖励,其中对公安实战和理论研究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报省公安厅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第十三条 阶段考核中工作表现考核或成果考核结论有1项不合格的,本期调研锻炼认定为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延长调研锻炼期限1年。延长调研锻炼期满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回校待岗,完成相关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结束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者,按公务员管理法规处理。
七、调研锻炼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调研锻炼期间干部教师的财务、后勤保障等工作,由院政治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按相关规定提供。
第十五条 干部教师到公安机关以外单位调研锻炼,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政治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