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加大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政治素质优、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苗工程”是学院培育青年教师成长成才的人才工程。学院通过有步骤、有计划地遴选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并与国家、省级各层次人才工程相衔接,逐步加大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力度,力争早日成为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二章 选拔原则与条件
第三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培养对象条件:
(一)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情操,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三)治学态度严谨,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具有本学科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系统讲授过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
(四)科研方向明确,学术能力较强,对本学科的某一 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三年来科研业绩成果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在中文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CSSCI源期刊、CSCD源期刊上,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被SCI、EI源期刊收录。
2、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中文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主持并完成市厅级课题一项,同时在中文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五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每一至两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10名左右。
第六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择优推荐的办法进行。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填写《江苏警官学院“青苗工程”培养对象候选人申请表》;
(二)由两名本学科专家(至少一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名推荐;
(三)各教学系部根据选拔条件择优推荐,宁缺勿滥,并进行排序报政治部人事处;
(四)政治部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推荐者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培养对象初步名单;
(五)院长办公会对培养对象候选人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培养对象名单。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青苗工程”资助专项经费。
第八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的培养周期为三年。
第九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的培养和管理以所在部门为主,所在部门要成立由党政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小组,与培养对象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培养对象填写《江苏警官学院“青苗工程”培养对象双向目标责任书》,并按期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所在部门要为培养对象聘请相应领域的专家作为学术导师,指导和帮助他们快速成长。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资助方式对培养对象进行资助。资助经费标准:每人3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培养对象培养期内在本学科高层次学术期刊(SSCI源期刊、CSSCI源期刊、CSCD源期刊、SCI源期刊收录、EI源期刊收录、中文核心期刊、《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参加学术交流、购买图书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青苗工程”培养对象开展海外合作研究。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江苏省政府留学基金项目的选拔上优先推荐“青苗工程”培养对象,每年择优资助部分培养对象赴国(境)外研修访学。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青苗工程”培养对象申报省“333工程”、“六大人才高峰”、“青蓝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工程或项目基金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应完成如下基本任务:
(一)系统担任2门及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
(二)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6篇以上(至少2篇为中文核心);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4篇以上(至少1篇为中文核心);或者在公安类重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代表作2篇,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5篇以上(至少1篇为中文核心)。
按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在SCI收录一区期刊中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1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学术理论文章1篇,本款任务视为完成。
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科研成果,必须在基金资助中注明“江苏警官学院‘青苗工程’培养计划资助(基金资助标识:JSPI2018QM)”字样。“青苗工程”资助的科研成果,其基金资助标识允许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资助”成果标识同时使用。“青苗工程”资助的科研成果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资助”成果重复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成果总量要求的二分之一。
(三)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者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
(四)原则上须有赴国(境)外访学,开展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的经历。
第十四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一年半后,填写《江苏警官学院“青苗工程”培养对象中期考核表》,由所在部门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报政治部人事处备案;培养期满后由学院进行综合考核,填写《江苏警官学院“青苗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表》。
第十五条 “青苗工程”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任务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一年,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取消培养资格,视情收回尚未使用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政治部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