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展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效性,根据《江苏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江苏省省属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分管院领导为副组长,政治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学院审计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学院政治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或审计部门提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内容:
(一)指导和协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院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三)拟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报院党委批准;
(四)研究、审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交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情况;
(五)完成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一经确定,由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会议内容。对一些不宜在会上交流的信息,可采取个别沟通的方式交流有关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