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政府采购行为,严格部门预算执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公安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政府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学院政府采购依照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种来源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学院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院政府采购的信息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在院党委行政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由学院行政经费保障。

第八条 学院政府采购部门在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公安厅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为加强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学院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审议重大项目的采购文件,监督规范采购方式,审定中标结果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院纪委领导兼任,成员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工作部、主校区建设办、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系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为学院政府采购常设办事机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兼任采购办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与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根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学院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相关投诉举报进行调查问责。

(二)审计室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价格、采购结算等进行审计。

(三)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预算执行和合同款项支付等工作。

(四)采购承办部门负责提出采购内容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负责项目合同、项目验收的具体执行。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办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

1.根据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上级机关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实各部门采购计划,分批次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2.定期召开学院采购办例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3.协助项目承办部门,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开展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市场调研,规范招标文件的起草。

4.组织实施学院的分散采购工作。

5.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采购承办部门做好验收和资产登记工作等。

6.妥善收集保管政府采购文件,按规定定期归档。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立项审批表、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变更手续、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7.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学院政府采购宣传及采购信息化工作。

8.定期承办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采购办应每学年向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采购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省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有保密或特别技术要求的特殊警用装备器材、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采购办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各部门一次性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估价单项(单台件)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项目均纳入学院政府采购范围管理,由院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和规定组织分散采购。

第十三条 学院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货物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包括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废旧物资处置等采购。

工程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的行为,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政府大型基建工程采购进行招投标的,适用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服务采购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保险、校园绿化、保洁、保安、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的财产评估、审计外包、单位资产清算、资产评估、软件开发和承包经营等。

第十四条 预算经费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建工程、维修工程项目,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论证申请采购项目是否必要、必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是否规范;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是否具有倾向性;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能否满足采购需要等。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涉及公安工作秘密且通用的采购项目。凡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采购;单项或批量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采购;合同估价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服务采购,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供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与供货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此方式一般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院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向3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报价,成立询价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此方式一般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向唯一供应商采购的方式。此方式用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六章 采购方式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条款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保密要求。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日期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由采购办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八条 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预算价格、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确定参加询价供应商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并向其提供询价文件。

(四)询价。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对供应商提出的一次性报价进行评定。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由采购办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供应商。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小组为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售后服务承诺等要求。

(三)采购邀请。向单一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向其提供采购文件。

(四)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成交价,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采购办根据报价与商务谈判情况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章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1.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采购办协同财务处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经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并按程序经学院审批后,报省财政厅。

2.采购办协同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学院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3.各部门根据学院政府采购计划的安排和工作进展的需要,按月编报采购计划报采购办。

4.采购办协同财务处根据各部门的采购要求及经费情况,编报分段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5.采购办根据经批准的采购计划,通知具体承办部门开展工作。

6.采购办对需集中采购的项目,及时编制省级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表,按月报省财政厅进行集中政府采购。

7.审计室对采购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预算审计。

(二)对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其程序为:

1.采购办按月报省财政厅进行集中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2.采购办根据批准的申请采购计划和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参数标准、具体要求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采购办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纪检监察室监督采购全过程,审计室对采购预算实施预算审计。

4.采购办或承办部门草拟的采购文件经审计室审核后,报采购办主任审批,组织实施。

5.采购办将采购合同报送审计室审核后,正式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院采购办盖章。

招标采购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6.项目承办部门组织审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参加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提出变更的,应及时报院采购办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履约验收工作全程监督。

7.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办协同承办部门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室,进行决算审计。

8.采购办协同财务处根据审计决算意见,支付合同价款。

(三)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以下方式组织自主或分散采购:

1.单项(单台件)估价金额在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按照询价采购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与原则,组织自行采购或委托院采购办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采购办备案。

2.单项(单台件)估价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批量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报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其程序为:

(1)立项:承办部门填写统一格式的立项报告,写明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估算金额、资金来源等,经院领导批准后,报采购办。

(2)确定采购方式:召开采购办会议研究确定采购方式,并报学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采购办主任审定。

(3)采购办协同承办部门按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4)根据采购方式,需要制作标书的由承办部门提供采购项目技术参数、用材、规格标准和具体要求等送采购办制定采购文件,承办部门对采购文件核对后,分别报送纪检监察室、审计室审核。

(5)有考察调研必要的项目,采购前由采购办组织承办部门进行考察,纪检监察室、审计室派人监督。

(6)采购办负责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对外发布采购信息和发邀请函。

(7)采购办负责发售标书,采购文件发出时间到开标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期限。

(8)采购办、纪检监察室共同抽选评委,院采购办按有关规定负责聘请评委。

(9)开标会由采购办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室进行程序监督,审计室派员参加会议。

(10)对评委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经学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采购办公布中标人。

(11)采购办和承办部门共同草拟采购合同,送审计室审核后,正式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院采购办盖章。

(12)采购货物或工程符合验收规定和条件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采购办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13)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办协同承办部门将结算资料按规定报送审计室,组织实施决算审计。

(14)采购办协同财务处根据审计决算意见,支付合同价款。

(15)大型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程序按《招投标法》等国家有关基建项目招标的规定办理。

(四)因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需要,对年度采购预算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主办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依据、预算金额和工作需求等,按调整部门预算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由采购办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章 廉政规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人员都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江苏警官学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严禁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拉关系,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严禁私下接触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和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取供应商或中间人的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严禁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组成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院财务处按规定不予支付相关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单位、人员违反廉政规定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者由于未公开采购信息而不能形成竞争的;未经批准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的;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供应商之间发生串标、陪标等行为损害学院利益的;不按采购文件采购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发生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三年内禁止参加学院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规定实施的采购无效,情节较轻的由院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给予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追究责任;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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