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课程平时考核与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0-16 点击数:


苏警院发〔2019〕1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课程考核在学风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督促学生认真课堂听讲,激发学生平时学习积极性,增设以下学习过程考核环节:

(一)将学生课堂笔记记载情况纳入平时表现评定范围,具体评定标准和要求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际情况把握。

(二)增设期中考核环节,学分达到或超过3学分的考试课程应安排期中考试,其他课程应安排期中考查。

任课教师应以课程读书笔记、读书心得或成果设计等形式布置平时作业。

第三条  将学生平时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由25%调整为40%。平时成绩由平时表现成绩(占5%)、平时作业成绩(占20%)和期中考核成绩(占15%)构成。

第四条  学生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进行补考和重修重考,即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组织的补考一次,补考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重修,但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缺考等按“零”分计的课程不得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第8学期开设的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只能补考,不能申请重修。

第五条  课程重修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低年级学生开设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期进行,第7学期开设的课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重修安排在第8学期进行。学生在确定重修学期的开学第4周前办理重修手续,每学期申请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

(二)学院通过组班、插班、导读三种方式组织学生重修,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院的教学安排选择其中一种方式重修。

1.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超过10人的,由教务处协调开课系部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的50%,重修班按正常教学班级进行管理。

2.插班重修。对不够组班重修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开课系部、学生处将重修学生编入低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学习,插班重修生与正常教学班级学生同等管理。

3.导读重修。学生重修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受学制限制等原因不能随低年级参加相应课程学习的,采取学生自学、在线学习、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修,由教务处协调开课系部安排辅导教师进行辅导,辅导教师根据学生自学笔记、作业、答疑等情况,确定该生是否具备参加重修考核的资格,并评定平时成绩。

(三)学生课程重修应缴纳重修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重修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重修学期随低年级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第7学期开设的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重修考核安排在第8学期单独进行。

(五)重修课程的总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按比例计算,并在学生的学业档案中如实标注。

(六)每门课程最多可申请重修2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2次重修后成绩仍不及格的,按结业(肄业)处理,不发毕业证书;学位课程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授予学位。

(七)因受学制限制,学生可以申请重修次数未达到2次的,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随低年级相同或相近课程重修并参加一次考试,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发毕业证书或不授予学位。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不得申请重作毕业论文(设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授予学位规定要求的,学院不安排校内学位英语考试、学位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版权所有:江苏省警官学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