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警院〔2019〕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苏教高〔2015〕23号)、《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警院〔2017〕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期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成绩特别优秀,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者可以提前1年毕业;弹性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含休学与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延长至8年。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两学期制,分别为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各学期教学周数一般为20周,其中课堂教学17周,复习、考试、机动3周。
第三章 课程与课程修读
第五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学院规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第六条 学生选课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院学期开课计划范围内进行,其中,必修课由教务处统一预置选上,选修课分为第一轮预选和第二轮补选、改选,寒、暑假期内组织下一学期选修课的预选,开学后两周内可进行本学期课程的补选、改选。
第七条 留级、转专业或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经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入学的学生已修课程,总评成绩在75分以上的,可申请免修。
第八条 留级或转专业学生因教学方案不同或开课顺序不同,不能正常修读的必修课程,应当补修。
第九条 学生必修课程、限定选修课程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江苏警官学院课程平时考核与重修管理规定(试行)》(苏警院发〔2019〕11号)进行补考和重修。
第十条 任意选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和重修制度,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可重选或选择其它任意选修课程修读。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按《江苏警官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苏警院〔2012〕146号,2017年12月修订)执行。
第十二条 海外交流学生学期课程成绩的记载和学分的置换,按《江苏警官学院学生海外交流管理暂行办法》(苏警院发〔2018〕21号)执行。
第五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计算原则为以课堂教学(含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训教学)为主的课程,原则上每17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的入学教育与军训、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每周计1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各教学环节达到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以及“院级学生科研项目”;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可以折抵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折抵方法为每个项目或每篇论文折抵1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校级竞赛获奖的可以折抵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折抵方法为国家级、省级每个奖项折抵1学分,地市级、校级每个奖项折抵0.5学分,所有获奖折抵以2学分为限。
第十七条 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绩点的计算
1.以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
课程成绩绩点=(总评成绩/10)-5。总评成绩小于60分的课程成绩绩点为0。
2.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总评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所规定的最低学分,且各类学分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修读满3年,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的,可以在第六学期结束一个月前申请提前毕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的,准予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