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风建设,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完善学校、学生及其家长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苏警院〔2017〕69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院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预警,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
学业预警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学业预警:
(一)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之和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20%、不满40%的;
(二)经补考和重修考试后,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分的;
(三)不及格课程经第一次重修考试,成绩仍不及格的;
(四)第四学期结束后,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任意选修课总学分的70%的;
(五)在校最后一学年,仍有不及格课程或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
(六)其他应予学业预警的情形。
第四条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含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之和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按规定予以留(降)级或退学。
第五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补考(重修考试)成绩登录后两周内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填写并签发《江苏警官学院学业预警通知书》,学生处负责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将回执移交教务处存档。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对学业预警学生进行帮扶,对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学业跟踪随访,密切关注学生学习情况,如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对生活困难或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进行帮扶和心理健康干预。
第七条 教务处、各教学系部应关心被预警学生学习情况,做好学业跟踪辅导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