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党校(干部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5-2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校在教育培训党员、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中共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在安德门校区设立分党校。

第三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培训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学院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守立德树人、铸魂育警根本任务,以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教师队伍和党员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思想引领、干部培训、理论建设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双一流警院”建设。

第五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校长由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学院政治部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副校长。分党校设校长、副校长各一人,由安德门校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分别兼任。

第六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委任命,一般由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校长、副校长、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专家等担任。校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校(干部培训学校)的各项工作。校务委员会工作由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校长主持。

第七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政治部组织宣传,负责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政治部组织宣传处负责人或学院专职组织员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可设学生党务助理岗。

第八条 学院党委加强对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工作的领导。将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工作,将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党的建设成效年度考核,将组织党员参加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党总支(支部)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内容。

第九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培训主要开设主体班次培训班及其他专题培训班。分党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培训。

第十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教学必须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开设体现警察院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十一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举办的各类班次都要制定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每期教学培训工作结束要及时进行总结。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努力创新教学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考核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党总支(支部)反馈。

第十四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师资力量主要来源于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研究专家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同时可聘请校外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

第十五条 学院在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等方面为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教育教学提供保障。党校(干部培训学校)充分利用学院信息网络资源开展教学,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党校(干部培训学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并给予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办法由中共江苏警官学院委员会党校(干部培训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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