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征集

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藏品征集规范化建设,促进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实现其陈列、研究、教育功能的物质基础。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以藏品征集为基本业务,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努力建立较为完整的藏品体系。
  第三条 藏品征集是指博物馆为了满足陈列、科研和教育工作的需要,弥补缺项、丰富馆藏,为博物馆未来发展服务,通过变更、转移等途径,实现对藏品所有权的拥有。
  第四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应当遵守《国际博协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及《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符合博物馆伦理道德要求。
  第二章 藏品征集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博物馆成立藏品征集小组,根据征集资金规模,科学制定藏品征集规划和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开展日常藏品征集业务。
  第六条 从事藏品征集的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充分掌握博物馆藏品情况,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了解市场运行规则和征集渠道,熟悉征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 博物馆组建藏品征集专家库,聘请的专家由学院统一颁发聘书。根据需要,在专家库抽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参与藏品的鉴定征集。如遇到鉴定困难时,也可临时聘请其他专家协助鉴定。
  第三章 藏品征集的范围和途径
  第八条 博物馆根据自身建设、开展陈列展览和学术研究等需要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史料等都属征集对象。藏品征集要从完善馆藏体系出发,努力提高文物藏品整体质量和档次。
  第九条 藏品征集主要有以下途径:接受捐赠、市场或拍卖收购、调拨、复制(仿制)、借展等。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十条 在接受藏品捐赠时,博物馆应及时对捐赠物品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征集小组向博物馆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并组织专家对捐赠物品进行鉴定、评估,根据价值分别由博物馆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决定接受捐赠与否。凡接受捐赠的物品,博物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四章 藏品征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征集藏品,征集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小组根据年度征集计划,按照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开展藏品征集调查,寻求征集线索。
  (二)意向确定。博物馆负责人收到征集意向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征集工作人员及专家进行商定,确定征集意向。
  (三)真伪鉴定。由三人以上专家参与鉴定,采用独立鉴定的方式;专家对拟征集物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评估。对于鉴定结果的采用,执行“一票否决”原则。
  (四)商谈价格。对经论证同意征集的藏品,征集小组指定三名以上征集人员作为具体责任人,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与藏品所有者商谈收购价格和其他收购事项。
  (五)根据学院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后,藏品在学院职能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征集小组人员在难以组队共同征集时,可借助网络“微信”、“短讯”、QQ、或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事后,征集小组人员将网络联系情况截图打印作为征集过程的记录文件。
  第五章 藏品征集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的精神,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应当纳入学院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的审批权限,参照《江苏警官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的规定及要求。
  第十五条 博物馆征集经费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使用原则,支出内容包括文物收购费、包装运输费、保管费、保险费、专家鉴定评估费、法律咨询费、借展费、复制费、捐赠奖励费、慰问费、合理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 征集经费使用时,专家鉴定评估费用参照江苏警官学院“讲课、评审、审稿等报酬费用标准”支付;征集口述史料(校史征文视为口述史料)时,录用后可给予每位1500元以内的慰问费或同等价值的慰问品。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应当按照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执行。在支付征集款项(经费)时应严格把关,逐级审批。对确需征集但又无法提供正规财务报销凭证的藏品,由学院委托有经营许可的第三方协助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学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接受学院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必须恪尽职业操守,不得以文博单位职业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藏、买卖文物,不得违规占用文物及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警官学院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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