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财务   >   正文

江苏警官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8-09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苏办发[2014]9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来我院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外事接待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接待遵循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要求,严格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尽量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院公务接待主管部门为办公室,扎口管理学院接待工作;承办部门为后勤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接待保障工作;经费审核部门为财务处,具体负责经费预算、报销审核等工作;监督部门为纪监察室、审计室,具体负责接待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台账登记,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需要办理接待业务的部门,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一式三联),经办公室审核登记并履行必要审批手续后,具体做好用餐、住宿、会务、考察等相关工作。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公务接待审批表》通知联做好接待保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应部门。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安排的,一般应在用餐前3小时通知办公室和后勤服务中心。院领导层面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办理报销手续;部门业务交流、会议培训等接待发生的相应支出,由各部门自行办理报销手续。

具体流程: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分为工作简餐和围餐。工作简餐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每月末按部门汇总结算联和有关单据,经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后办理报销。围餐审批坚持从严,需事前经办公室审核登记后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接待结束,由接待部门凭结算联和有关单据按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

第七条 工作简餐支出标准:早餐不超过20元/位,午餐、晚餐不超过40元/位,一般安排自助形式。确因工作需要的,晚餐可安排一次围餐。围餐支出标准:重要接待不超过120元/位,一般性接待不超过80元/位。

按照“平等、对口、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用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院内。确因工作需要在院外安排公务接待的,应当事前报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不得超标准消费。

第八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执行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相应档次的宾馆饭店。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房间内不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和豪华家具等设施,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学院召开各类会议,应当安排在内部场所或定点宾馆饭店。会场布置要简朴,除外事活动外一般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十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严格遵循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制度,提供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来访单位电话记录)以及接待清单等凭据作为附件备查。对邀请来学院指导工作、难以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以及单次接待费用预算超过3000元或结算变更超过50%的,应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公务接待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应当区分公务接待、外事活动、学术交流、会议培训等不同类别业务,并在相应经费中合理支出。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用公款报销超范围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的审核把关。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资金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包括安德门校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