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9-0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加强学院本科教学过程管理,促进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督导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简称院督导组)和教学院系教学督导组(简称系督导组)两级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两级教学督导组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主要从事教学检查、评估、督促、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教学质量保障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院督导组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公安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设立教学督导工作办公室(简称督导办),负责院督导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各教学院系开展系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系督导组是设立在各教学院系的教学督导组织,在学院督导办的指导和各教学院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依规办事、严格督导;

(三)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评价与促进相结合。


第二章 督导组成员聘任

第七条 院督导组成员按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搭配,人数为30-35人,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督导员若干人,具体包括教学管理人员3人(教学管理及质量监控人员)、退休教师10人左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教学一线教师18-20人(各二级督导组长和副组长)、校外公安实战部门人员1-2人(实战教官)。

第八条 系督导组成员一般是由各教学院系推荐,数量为各教学院系在编教师人数的15%左右。系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和副组长一般由分管教学的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担任。

第九条 督导人选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政治觉悟高,具有高度责任感,热爱、关心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治学严谨,讲课效果好,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与学术水平;

(二)具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或在教师课堂教学竞赛中获院级一等奖以上的讲师;

(三)工作积极主动,身体健康,为人正派、处事公正,能认真参与日常听课检查及有关教育教学监督工作,敢于发表合理意见。

第十条 经推荐的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由学院公安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督导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一条 督导组成员每届聘期二年,按照学院需要和自身意愿,可连续聘任。


第三章 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院的实际发展需要,参与制(修)订相关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二)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对课堂教学和实践实训教学工作、课程考核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学生学习状况以及系部教学管理工作等进行检查、督导,提供教学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发布专项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报告;

(四)开展教学工作专项调研,介绍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发挥导向作用,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五)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教师师德师风和教学质量、对学院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并将座谈会总结及整改意见等通报各教学院系及教师本人;

(六)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听课。督导组成员每次听课需完成以下任务:1.听至少1节完整的课;2.课后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听课建议;3.针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在评价系统里进行评价,评价分数需符合实际情况和要求,同时填写授课建议;4.提供现场听课照片等材料。

(七)两级教学督导组每学期组织开展督导工作总结及制定新学期督导工作计划。

(八)完成其他教学督导任务。

第十三条 两级教学督导以学年为周期,原则上在一个周期内要对所有任课教师实行全覆盖听课。


第四章 督导工作权益

第十四条 督导组成员有权参与教学院系及教研室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督导组成员有权随时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督导组成员有权查阅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文书资料。

第十七条 督导组成员作为专家参加学院各类评审时,按照有关规定核计工作量或发放评审费。其中:参加试卷出卷及阅卷检查,按照课时核计工作量;参加听课,每听1节课核计工作量为0.6课时。

第十八条 退休教师和实战教官参加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每评教一次发放100元,由学院教学经费予以保障。


第五章 督导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两级教学督导组工作的考核,分别由各级督导组长负责。因故不能参加督导活动者,应及时向组长请假;督导组长应督促督导成员按时按质完成督导任务。

第二十条 任期内因故不宜继续担任教学督导成员者,督导组组长提出解聘意见,由分管院长决定解聘。任期内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者,亦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公安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警官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苏警院〔202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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