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江:刑法学教学点滴体会

作者: 时间:2011-11-13 点击数:

 

作为教师,要想使每节课的讲授从内容及形式上为绝大多学生接受并喜欢就已经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儿了,倘若能使每一位学生皆为满意那可以说达至了理想但恐是“非人”之力所为的层次了。教师的知识储备和授课风格、学生的知识积累和兴趣喜好、课程的性质内容及课时的配给等等方面的不同,均影响着教师课堂授课效果的满意度评价。不过,课程讲授内容的合理取舍、讲授方法的随机应变,之于教师来说乃为始终的有准备性的努力提高的一种技艺。

刑法学作为公安院校学生的基础课,其本身理论缜密精深,同时又体现为实践应用性强,无论是从课程的性质还是从授课对象上看,对其理论深入解读后的联系实际实乃又一必定运作。针对初涉法学知识的学生以及存在的刑法学课程内容含量大而课时配给又较不充分的情形,教师仍需要开动脑筋努力将“鱼”“渔”兼授。教师不仅深入解读基本的法条、概念、原理且要求学生必须掌握,而且要将以法析案、以案释法之方法尽量贯穿于课堂的讲授之中,既可以围绕刑法学难点进行相应的知识拓展并以较为形象化的案例进行思维引导和深化,又可以追踪与刑法学知识紧密相连的社会热点事件而将其引进课堂,通过采取文字、图画、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书本中的法与现实中的法,使之“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张明楷语)。

在本学期总体教学课时较为紧张的已经过去几周的刑法学课程教学上,我在把基本知识讲授后大多通过采取虚拟案例或借鉴司法资格考试中的典型案例或关注现实中的真实事件的方法进行一定的拓展性、思维形塑性的练习,同时课堂互动也适度跟进。譬如,以某李姓“星二代”寻衅滋事案为切入点,探讨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在应对一些具体问题时存在的需要值得反思的内容,正确看待德日刑法中的“三阶层”理论;以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组织同性卖淫案为例,分析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比较客观主义解释与主观主义解释在合理性方面的预期选择,认识刑法并非批判的对象;以刑法行为理论中的不作为形式为拓展问题思考的视角,不仅可以深入解读警察不作为犯罪构成的条件,使得刑法学教学尽量地体现公安专业特色,而且还可以研析“小悦悦事件”背后的“重大道义义务”能否入罪之不同观点碰撞的原因、探讨“凌华坤见义勇为事件”透现出的公民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有责任在法律上的归属与评价,等等。当然,鉴于有限的课堂时间同时又要考量课程体系内容的全面性,使得上述有些内容的分析并不深入,但至少指示了学生一定知识掌握和思维方法的认识路径。

认真负责的态度是教师良好教学效果的一个前提。信息化时代的留心关注时事、与时俱进,应该是刑法学课堂讲授形成良好教学互动进而达至教师与学生共享丰富知识的进路。仍需努力!

点滴体会,诚承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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