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师生员工正确、健康、积极的使用校园网,发挥校园网在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和所有部门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均适用本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发布行为主要指以网页形式发布信息,包括学院网站和有关部门的网站,以及在校园网上运行的应用系统。
学院不允许在校园网上建立个人网站。
第三条 在学院校园网公开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者对其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及信息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院校园网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网管中心全面负责校园网信息管理工作,各中层部门应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
第五条 学院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应接受学院网管中心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追查网上违法或违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有义务向学院安全保卫、保密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报告有害信息和违规行为。
第六条 学院校园网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各类账号和数字证书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账号造成不良后果,账号所有者负有责任。
第七条 学院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学院网管中心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关闭账户、停止网络链接等处理,或交由学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内容审核与发布
第八条 在学院网站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必须健康,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情报,擅自转载涉密信息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六)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有损学院形象或给学院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学院在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实行统一审核。信息在上网发布之前须经过校园网络办公平台的相关审核流程,在不具备网上审批的情况下须填写《江苏警官学院信息发布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进行审批后,将已审定的材料和待上传信息的电子文档一并送网管中心,由专人负责上网发布。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可靠、准确,确保不涉密。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凡涉及重大事件、或关系到学院形象、声誉的信息,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或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后方可上传。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要经常检查指导兼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提供信息,保证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学院二级网站(栏目),是指通过学院服务器发布的网站(栏目),或者网站虽由学院的部门申请,但域名解析地址与学院网站相同的站点。
学院二级网站(栏目)的设立、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二级站点(栏目)的开设,须由站点(栏目)的主办部门填写《江苏警官学院教研和管理网页(站)备案登记表》,并确定一名以上网络维护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送网管中心备案后才可发布。网络维护人员的名单和详细联系方式同时报送网管中心。
站点(栏目)的名称由其主办部门拟定,报学院政治部组宣处审批。其页面设置与设计,由主办部门自行完成,网管中心可以提供协助。
(二)二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坚持“谁主办,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其内容的收集、审核和上传工作,由各主办部门负责。
(三)各部门在学院主网站上设置的栏目信息,由其主办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网管中心负责上传和维护。栏目的新增、修改或改版,须经栏目主办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并送交网管中心核查备案。
(四)禁止在校园网站点上开设任何形式的BBS和聊天室等功能。因教学需要开设的教师博客必须实名注册管理。
第四章 校园网络接入管理
第十四条 每台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须根据网管中心要求安装计算机杀病毒软件。在校园网计算机上使用U盘、移动硬盘需要定期查杀病毒。
第十五条 网管中心维护管理校园网及数字化校园登陆账户,账户开户和注销均须经人事部门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联网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网管中心应从技术和制度上对接入设备(包括计算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进行安全维护,保障接入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校园网设备维护应专人负责并建立工作日志,定期对服务器和各类应用系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网管中心负责维护管理数字化校园以及所依托的服务器和网络基础设置的正常运转。学院各部门建设的软件及业务系统的服务器硬件和系统平台由网管中心维护,系统业务运行和常规性业务维护,如软件系统自带的各类年度数据导入和导出工作,应由业务系统使用部门完成,网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公安部、江苏省公安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系(校园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苏警官学院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
2.《江苏警官学院教研和管理网页(站)备案登记表》
附件1
江苏警官学院信息发布审批表
发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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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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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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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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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栏目 |
¨新闻 ¨通知 ¨_________ |
发布网络 |
¨校园网 ¨公安网 |
发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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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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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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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核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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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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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警官学院教研和管理网页(站)备案登记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单位用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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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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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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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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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拟设栏目 及其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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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维 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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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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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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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用户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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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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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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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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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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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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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拟设栏目 及其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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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维护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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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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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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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基本情况 |
网页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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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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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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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机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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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意见 |
保密委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批意见 |
登记备案主管部门(网管)审核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注: “网页名称”、“域名”应按实际填写,经网管中心核准后方可确认。
原文字号:苏警院〔2007〕138号 印发日期: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