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9-26 点击数:

苏警院【2015】34号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申请条件:

(一)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违纪行为(含通报批评);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前30%(含30%),且课程考核无不合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评奖学年某一学期如实习,则以在校学习学期测评结果为评奖依据。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年。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各学生大队(学生科)学生人数测算并分配名额;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生大队(学生科)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生大队(学生科)成立专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表现组织初评,按分配指标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院组织评审。学院组织召开评审会,差额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建议名单;

(五)评审结果在全院师生中公示;

(六)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学生处按教育部审批名单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条 各学生大队(学生科)要认真指导获得奖励的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引导他们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自立自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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