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警院【2015】34号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我院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档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生均3000元/年,学院按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划分。
第五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三)孤儿、单亲家庭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公牺牲或因公致残民警子女、公安英烈保送生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程序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学生处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按照各学生大队(学生科)学生人数测算并分配名额;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生大队(学生科)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学生大队(学生科)成立专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综合表现组织初评,按分配指标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报学生处审核;
(四)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
(五)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七条 学院在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汇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纪守法,带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不断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