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警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8-09-26 点击数:

第一条 “警方”奖学金、助学金是江苏省公安厅设立,旨在进一步弘扬“讲政治、作奉献、争一流、创品牌”的江苏“警方”精神,激励广大学生勤学苦练、奋发有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奖、助名额及标准

“警方”奖学金、助学金每学年评定1次。

奖学金每次评奖202人。其中:特等奖2人,各奖励人民币3000元;一等奖10人,各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50人,各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等奖140人,各奖励人民币600元。

助学金每次评定200人,其中特困生20人,各资助人民币1000元;其余贫困生180人,各资助人民币500元。

第三条 评奖评助对象及评审条件

(一)“警方”奖学金评奖对象为本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1.“警方”奖学金特、一等奖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全面发展,评奖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前10%(含10%,下同);

(2)评奖学年课程考核无不合格;

(3)评奖学年两学期警务化管理测评、体能考核测评和素质拓展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50%(含50%);

(4)模范遵守纪律,评奖学年中无违纪行为。

2.“警方”奖学金二、三等奖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品学兼优,全面发展,评奖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前30%(含30%);

(2)评奖学年两学期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区队(班级)前40%(含40%),且课程考核无不合格;

(3)模范遵守纪律,评奖学年中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的违纪行为。

3.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警方”奖学金评奖,其综合素质测评要求可适当放宽:

(1)在国家级、省级大学生文体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2)相关学科研究性学习中取得显著成绩;

(3)在见习、实习中表现特别优秀;

(4)见义勇为,热心为群众服务,事迹突出;

(5)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6)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4.评奖学年中有一学期为实习的,则以在校学习学期测评结果为评奖依据。

(二)“警方”助学金评助对象为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良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及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优先获得资助。“警方”助学金评定条件:

1.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评助学年必修课程考核无不及格(新生除外);

3.遵守纪律,评奖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4.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规范程序,严格把关。

第五条 评审时间及程序

(一)学院于每年11月中旬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评审“警方”奖学金、助学金。

(二)评审程序

1.“警方”特、一等奖学金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申请;

(2)中队长(班主任)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区队(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将推荐得票达到区队(班级)人数的80%(含)以上的申请人名单报所在学生大队(学工办);

(3)学生大队根据学院下达的“警方”特、一等奖学金分配名额,集体研究各区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择优推荐候选人,在本学生大队范围内公示后上报学生处;法律系学工部门集体研究各班级上报的申请人名单,择优推荐候选人,报校区管委会审核,在学工办范围内公示后报送学生处;

(4)学生处对照评审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整理匿名评审材料,提请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5)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确定拟获奖人选,获奖人选的得票数须达参加评审人员的半数以上;

(6)评审结果在全院师生中公示;

(7)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2.“警方”特、一等奖学金评审后,被淘汰的候选人依次参加下一等级的“警方”奖学金评选;“警方”二、三等奖学金由学生大队(学工办)根据学院下达的分配名额,参照“警方”特、一等奖学金的评审程序组织初审,择优推荐候选人报学生处。学生处组织实名差额评审,确定拟获奖人选,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3.“警方”助学金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等额评审:

(1)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生个人书面申请;

(2)学生大队负责人召集中队长和区队主要学生干部,根据助学金分配名额、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集体研究区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在本学生大队范围内公示后,将候选人名单上报学生处;

法律系学工部门参照上述程序,根据助学金分配名额、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经校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照评审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审核,提请学院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

(4)评审结果在全院师生中公示;

(5)学院领导集体审定后报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批。

第六条 学院分别成立院“警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工部门“警方”奖、助学金评审组两级组织,加强对评审工作的领导。

学院“警方”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组宣处、科研处、管理系、治安系、侦查系、科技系、法律系、警体部负责人为成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省公安厅政治部派员参加学院的评审会。

学工部门“警方”奖、助学金评审组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组长,学生处、团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法律系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在“警方”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资助的情况,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或助学金及奖励证书,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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