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26 点击数:

苏警院〔2015〕35号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普通在籍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1次,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进行。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0元,评奖比例为区队(班级)人数的2%;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600元,评奖比例为区队(班级)人数的6%;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300元,评奖比例为区队(班级)人数的22%。

第五条 评奖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全面发展,勤奋学习、刻苦训练,评奖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50%(含50%);

(二)智育成绩测评得分排名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50%(含50%),评奖学期课程考核合格(含必修课、选修课;学位课不低于70分);

(三)评奖学期警务化管理测评、体能考核测评和素质拓展测评得分排名均位于所在区队(班级)前70%(含70%);

(四)评奖学期无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违纪行为(含通报批评);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在一、二、三等奖学金规定的评奖比例范围内,以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获奖等级。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人数达不到规定的评奖比例,则保留空缺,不予递补。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区队(班级)评议;

(三)学生大队(学工办)初审并公示;

(四)学生处审核;

(五)学院审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学生实习学期和毕业离校前的最后一学期不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其它奖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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