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09 点击数:

 

 

江苏警官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铸魂育警根本任务,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严肃查处学生违纪行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警官学院全体在籍学生。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处分应当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

 

 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过两次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又实施违纪行为应当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已经查实,悔改的

(二)对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做伪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处理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七)同时实施两项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学籍。

第十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之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学生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处分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评定评优,原则上不得享受助学金。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到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的学生,各类评奖评优资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院不发给其毕业证书,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按规定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非法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条 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或者丑化公安队伍、人民警察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旷课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25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63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6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侵入教学网络管理系统,为他人选课或代刷网络课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江苏警官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替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违反管理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妨害学院管理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破坏校园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扰乱实验室、办公室、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管理规定,瞒、谎报、缓报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者故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下载、复制、传播、贩卖淫秽、恐怖等书刊音视频制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考试等级证书和证明文件、材料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窃取、删除、修改、增加、破坏电子文档数据或文件的;

)在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登录非法网站的;

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接电源,使用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电加热器等,或者违规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的;

(三)从楼宇上抛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四)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人员受伤或者物品受损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保密纪律,泄露警务工作秘密或敏感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实习安保管理规定出现工作失误或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财物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侵占公共财物,或者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在5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不含)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实验仪器、电教设备或服从教师和管理人员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打架、斗殴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聚众打架斗殴,或者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管制器具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请销假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没有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擅自外出的;

(二)编造虚假理由请假外出的;

(三)超过请假时间,未经批准没有按时返回的

未经批准夜不归寝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经批准者以虚假理由请假外出超过两天以上未返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不参加早操、点名、会议、训练、学习等集体活动,一学期内发生5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重警告处分。冒充他人参加集体活动点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违反警务化管理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

)翻越围墙、校门进出校园的;

)不服从教育管理,言语或行为顶撞老师,态度恶劣的;

将警服外借、送给非警务人员或随意丢弃的;

)利用实习、见习之便与校外人员建立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值勤时擅离职守或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

在校园内起哄、闹事,乱抛或焚烧物品的;

私自调换、占用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

(十)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相关管理信息或者在网络系统违规请假、销假等;

(十一)违反学院网络文明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实施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或者作伪证包庇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违规从事经商、投资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节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违规进入经营性酒吧、迪厅等娱乐场所或者违规饮酒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男女交往中行为举止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冒领他人包裹、邮件,隐匿、毁弃、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欺凌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语言、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骚扰他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列违反学习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5时的;

)上课、自习、训练、值勤、列队、开会或参加其集体活动期间,违规使用通讯(电子)工具的

未经批准不参加早操、点名、会议、训练、学习等集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违反校园管理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一)在校园内抽烟的;

)违厉行节约规定,铺张浪费的;

)擅自调换物品以次换好的;

违反着装管理规定

)言行举止不文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

)其他情节轻微违纪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下列违反生活纪律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熄灯或者就寝晚归等违反就寝制度的;

)违反垃圾分类规定,乱扔垃圾的;

)在学生公寓配电间内堆杂物的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大队调查,并提出处分意见;情节复杂或者性质严重的,由学生处、安保处和学院相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并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十条 对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的,由学生大队集体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或者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大队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作出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院务会审定。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考纪律的学生,由教务组织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查事实,学生处核。属于违反试纪律行为的,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批作出处分决定;属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生处提交院务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大队或者学生处对学生呈报处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书面检查(如本人拒绝作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学生大队注明);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四)处分意见及依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或者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时,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依据

处分类别;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大队送达受处分学生,送达文书由学生本人签字后送交学生处存档学生拒绝送达文书上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

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大队通知其家长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决定在学生大队向学生公布,必要时向全院学生公布;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向全学生公布;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内容的,不予公布。

第五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按规定退回,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申诉与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处分决定不服提的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如下:

(一)学生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认真进行复查,在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提请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处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内容等不当,应当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通知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调查或提出处分意见,报院务会或专会议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处分决定自申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权或者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处分的解除

 

第六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生大队要定期进行考察教育受开除学籍和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受处分以外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且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该行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处分期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累计计算。处分期满后,处分一并解除;学生毕业或退学时处分期未满,但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未被提前解除的,没有新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但已6个月(含),表现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解除处分,学生大队向学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本人在处分期内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情况汇报

(二)学生所在区队同学的评议意见、中队长意见;

(三)学生大队的意见;

(四)其他解除处分有关的证明材料。

学生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按处分权限分别报分管院领导或者院务会议审定后,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生实施本办法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参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院务会审定后予以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除已明确注明的外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警官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苏警院202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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