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18-09-29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升院务会议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江苏警官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会议、指示和部署的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定、决议的实施方案。

3.研究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

7.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8.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院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部门、系部的重要工作汇报。

10.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1.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12.研究处理院长专题办公会提交审议的事项。

二、议事程序

1.院务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随时召开。

2.院务会议题由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议题由院长办公室汇总,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院长审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3.凡提交院务会研究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准备,事先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意见。提交院务会讨论的事项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由主要负责部门或分管院长指定的部门牵头,会前进行协调沟通,原则上先达成一致意见再上会。涉及出台制度政策、表彰奖励、经费项目、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内容的,需先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如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一并如实反映,提交院务会讨论。

4.对提交院务会的议题,主办部门应至少于会前3天提供简要的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稿),经院长审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提前分发给参会人员。

5.院务会由院长或者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部门根据议题情况确定。

6.院务会应有半数以上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归纳结论性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7.召开院务会,由院长办公室提前发出通知,明确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汇报人、汇报时长等事项。

8.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院务会的会议记录,并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后,报院长审批签发。

三、决议执行

1.院务会决定的事项,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办理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院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2.院务会决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院务会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务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3.院务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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