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江苏警官学院章程》和《江苏警官学院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性质。院长专题办公会是由院长、副院长主持研究其分管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院党委会和院务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以及研究、协调、解决分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条 会议组成。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者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有关问题时,可请相关院党委委员、院行政领导出席。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研究制定院党委会、院务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的贯彻措施。
(二)研究解决分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研究提出需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四)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交流分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院务会或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会议召集。院长专题办公会由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六条 议题准备。提交院长专题办公会研究的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扼要的背景材料,并向会议汇报问题、建议、方案。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牵头职能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向会议汇报问题、建议、方案。
第七条 议事规则。院长或副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需进一步调研论证的问题,应暂缓审议,责成有关院领导或职能部门充分调研,提交下次会议再议。会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 会议执行。院长专题办公会形成的一般性决议由会议指定的职能部门直接执行,重要决议向院务会通报或提请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会务组织。院长专题办公会讨论某专项工作的,由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会务组织工作,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讨论综合性工作的,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工作,进行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警官学院院长办公会制度》(苏警院委〔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