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服务师生的优良作风,着力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参政议政民主权利,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教职员工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范围为学院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学生(含在职研究生和函授学生)、师生员工的亲属。
第三条 接待采用群众来访和领导走访两种形式。
群众来访在相对固定的接待室或会议室进行;如接待日无群众预约来访,可改为领导走访。走访可以采用到部门了解工作、听课、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家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接待、走访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的星期三下午。院领导每周到分管部门不少于1次,每月到联系部门不少于1次;分管教学、学管工作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其他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第五条 接待、走访内容
(一)听取教职员工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处理和解决教职员工提出的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对学院热点问题的反映;
(四)对师生员工及亲属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五)走访了解分管部门或联系部门工作情况;
(六)走访离退休人员,关爱离退人员生活;
(七)师生员工及亲属反映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 接待程序
(一)预约登记。教职员工需在院领导接待日来访的,可在接待日前到院办公室填写《接待登记表》进行预约,也可用电话方式预约。办公室要热情接待,及时安排。
(二)院领导轮值。接待日由学院领导轮流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提前在校园网上公布。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待的,作延期处理,由院办公室提前通知预约来访人员,并说明原因。
(三)记录。学院领导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应尽量答复;需集体研究的,应按程序提议研究后及时答复来访者。对来访中反映的问题,由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四)跟踪督办。凡院领导接待日接办的问题决定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由院办公室汇总后转职能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院办公室要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院领导报告。
(五)通报公布。院办公室应及时对院领导接待日情况及承办部门办理转办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和答复或无故拖延不办的,由院办公室报院纪委进行处理。
(六)每学期结束前一周,院办公室负责将《接待登记表》报院纪委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