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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省公安厅2010-2011年度全省公安工作创新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点击次数:[]

 

各系、部:
 省公安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全省公安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苏公传发[2012]80号)。
一、评选范围
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社会管理、服务群众、队伍建设等工作中探索创造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机制。创新项目在2009年实施并延续至今的,也可申报。纯技术类的创新成果,不纳入评选范围。此次评选共设置创新奖10名、提名奖10名。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创造性。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单位或个人率先提出或发起的,而不是机械模仿他人或照搬上级指示。(二)科学性。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公安工作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三)合法性。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规范和公共道德准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四)效益性。申报项目必须被事实证明对节约警务资源、提升警务效能具有明显作用,并在申请期限前已经施行10个月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但已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奖励的项目,一并申报,由省厅予以配套奖励,不再列入评选。
三、评选办法
省厅成立全省公安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孙文德厅长任组长,厅党委同志为成员,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评选工作选拔委员会,成员为各市公安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总队和江苏警官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和初选初评工作;成立评选工作专家委员会,聘请省委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省委政法委、省委党校、省社科院等有关专家领导担任评审专家委员。在厅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评选工作。
评选过程包括推荐申报、审查公示、初评初选、研究审定和表彰奖励等环节。我院可推荐申报1—3个项目。推荐申报项目需统一填写《公安工作创新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附2000字以内的自我评价材,并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申报项目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同时上报获奖证书复印件。
获创新奖的项目将由省厅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1万元;获提名奖的项目由省厅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奖励的,省厅按照1:1的标准予以配套奖励。
请各系、部根据相关要求,积极组织本部门的申报工作,于2月15日下班前将申报项目的纸质材料(《公安工作创新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及自我评价材料)送交现代警务研究中心王婷老师,联系电话:52881643。
                                      
                                                       现代警务研究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公安工作创新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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