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收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工作体制,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学院收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财务处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教育收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草拟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交学院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后,报省物价部门审批;
(六)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收费检查,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五条 教育收费主要指学院经审核批准,向学生、教工、外来从业人员及外单位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培训、会务等。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代收取的相关费用。如各类学生的教材费、服装费、统一用品费(限公安类专业)、公寓用品费等。
第六条 事业性收费应当经过省物价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的标准收取。
(一)服务性收费标准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1、职能部门向财务处报送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报告须说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标准、收费理由及相关文件依据等;
2、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初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院领导审定;
3、将学院审定通过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后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一)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参照服务性收费执行。
第九条 审批变更。经审批的收费项目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审批变更。
第十条 学费、住宿费等一律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留级、降级、转学等而发生学籍变动的,按学籍变动后的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的学生,须持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办理缓缴手续(办理缓缴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收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自购、自制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第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退费以及对家庭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业务和财务的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减免手续。退费、减免金额单次或同批次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报院务会审议。
第十七条 各收费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收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于每学年末,将收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告。要主动接受和配合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收费依据、原始票据、收费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院纪检监察室、审计室负责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收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私自乱收费的部门,一经查实,除追缴、清退所收费用外,应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直接责任;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个人年度考核时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将收入缴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一律视为“小金库”行为。经核实确认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警官学院教育收费规范管理暂行办法》(苏警院〔2009〕3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