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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单元警务:警务社会化的实践平台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8日] 点击次数:[]

 

 

社区单元警务:警务社会化的实践平台

 

王智军 

 

 

摘 要  社区单元警务,是指将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区域分隔为一定数量的社区单元,将基层民警划分为一定数量的单元警组,由社区单元警组全面负责社区单元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产品及服务的警务模式。作为一种新的警务模式,社区单元警务要求单元警组深入社区和公众作直接和深入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其既是社区警务战略的落实和深化,也是警务社会化这一警务潮流和趋势的实践平台。

关键词  社区警务; 单元警务; 社区单元警务; 警务社会化 

 

一、社区单元警务的内涵

在对社区单元警务的内涵解读上,可以遵循社会科学研究“概念——假设——理论——解释”的逻辑过程。对研究对象的认识的深入,需要基本的研究逻辑过程,这个逻辑过程的起点是概念。所谓概念是凭籍语言或文字对事物、现象、观念的描述或界定。概念一旦形成,下一步是发展假设(hypotheses),然后是逻辑基础上理论的建构。理论是“一些通则结合成的系统,这些通则彼此相联,并且表示变项间的关系”,理论主要的功能“是知识的组织或系统化,即把零星的知识整合(integration)或编集(codification)并予以解释”。由概念开始的对于社区单元警务解读的逻辑框架正是这样建构的:先解释社区、单元和警务的概念,再在这三个概念的基础上解释社区警务和单元警务的含义,最后在社区警务和单元警务的基础上再去认识社区单元警务的内涵。

(一)社区、单元、警务的含义

“社区(Community)”首先是指人们的聚居地,是指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居住空间,这是社区的地理含义。其次,社区还具有它的价值观含义,所以应该关注“Community”一词英文词源中“社区”之外的“共同体”的含义,这一含义强调社区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理念的统一和同意,比如当社区向专门挑选出来的人或群体(警察)购买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时,社区实际上就成了一个拥有共同消费需求与目标的消费者,此时,社区有了基本统一的价值观。最后,社区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规范,即社区的含义中还有统一的规范的含义。社区既然作为共同体,那就在很多方面要求所有成员的一致,并因此而生出了社区作为共同体的基本规范。这些规范是所有社区(共同体)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社区是如上这三层含义的综合体。

“单元(Unit)”首先有“单位”的基本内涵,是将一个地理区域或一群人按照一定的原则(比如地理空间或生产集合体)划分为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单元。以一个生产集合体的角度来理解的单元就有了单元生产的含义。所谓“单元式生产”,是指在一条生产线或一个机器设备单元内,由一个人或几个人组成的团队连续进行多道工序操作,完成某一单项产品(整件或组件)组装的生产方式。单元式生产方式是相对传统的流水线生产方式而言的:传统的流水线按不同工序先分割、后整合,作业中每个劳动者都被固定在生产线的某个环节上简单而快速地重复某个动作,以期达到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产品生产。“单元式生产” 所进行的不再是捆绑式生产,劳动者们不是固定在一个位置上,只简单地重复安装或操作一个工序,而是由几个人组成的生产小组从事全部复杂工程,生产出完整产品。面对当今时代产品更新换代加快,品种日趋多样化,个性化需求旺盛的趋势,以少品种、大产量为前提的流水线生产方式开始显得捉襟见肘,它不仅仅会导致销售机会丧失,还有可能陷入大量库存的危险。所以,寻找更灵敏的、富有弹性的、能够满足小产量、多品种要求的单元式生产方式,更符合消费者的个性需求。

“警务(Policing)”是“警察事务”的简称,在笔者看来,“警事”与“警务”概念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称国家专门机构(主要是警察机关)实施的旨在预防、警报、察知和即时抗击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事务。警务与其它一些概念相连,可以表达出多种含义,比如警务战略、警务原则、警务方法等等。这里的警务主要指一种警务方法,即警察事务展开的具体的技巧和手段。当然,如果一种警务方法在一个大的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和推广,它就自然成为了一种警务模式。警务方法、警务原则和警务战略都应该在实际的社会治安状况的变迁中作出调整,这就是警务模式的变迁。

(二)社区警务、单元警务的解读

在社区、警务、单元这三个概念的基础上,可以对社区警务和单元警务的概念进行解读。社区警务本意是指以社区为警务活动指向,并以社区作为重要警务活动资源的警务工作内容和方法。所以,在1982年最早实行社区警务的美国休斯敦警察局那里,人们看到的社区警务是“指存在于警方与社区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的过程,其要旨是警察和社区居民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问题”,是“面向居民点的治安”。即“警察不能只是等发生犯罪事件后才做出反应,警察也应该帮助各居民点解决导致犯罪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正是社区安全的隐患和漏洞。

关注“社区警务(Community—Oriented Policing)”,应关注其英文词源含义中“Oriented”一词“指向的、主导的”含义,理解到社区警务实际上是“指向社区的警务”和“社区主导的警务”两层含义的结合体:作为“指向社区的警务”,社区警务强调社区的安全是警务的主要指向,警方要把社区的公共安全作为警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作为“社区主导的警务”,是强调社区和社区的公众其实比社区警察更清楚本社区的治安状况和安全漏洞,他们应该成为警务工作的主导,引领社区警察和基层警务单位去进行警务工作的针对性的展开。社区主导警务并非让社区成为社区公共安全实现的主体,只是强调社区的对警方警务的引导作用。显然,源于域外的社区警务其实更强调警方与社区的合作,强调社区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共同体含义。所以,应关注此处“Community”一词英文词源中“社区”之外的“共同体”的含义,理解到社区警务实际上是警方和社区、警察和公众互动合作成为“共同体”之后的一种警务。

“单元警务(Unit-Produced Policing)”是借助单元式生产的理念,既将警务服务的区域分隔为一个个单元区域,也将警务力量自身划分为一个个警务单元警组,以单元生产的方式提供符合不同社区单元需要的个性化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正如单元生产是指在一条生产线或一个机器设备单元内,由一个人或几个人组成的团队连续进行多道工序操作,完成某一单项产品(整件或组件)组装的生产一样,单元警务也是由一组警员组成的单元警组进行关于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的多道操作程序的警务运作方式。

单元警务回应的也是“不同社区其安全状况是不一样的,其所需要的公共安全产品也是不完全相同”这一基本警务理念。所以,单元警务要求警方提供出针对每个社区单元的个性化的安全产品和服务,需要单元警组的每一个警员在第一时间去了解和掌握社区单元的安全需要,然后提供具有个性需求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

和单元式生产方式中劳动者不是固定在一个位置上,只简单地重复安装或操作一个工序,而是由几个人组成的生产小组从事全部复杂工程,生产出完整产品一样,由单元警组所运作的单元警务也试图在这一思路上改变过去千篇一律的警务生产方式,改变只提供单一和通行的安全产品的方式,努力向每一个社区提供更贴近本社区需要的个性化的安全产品和服务。

(三)社区单元警务的内涵

有了对社区警务和单元警务的理解,对社区单元警务也就可以作出完整的内涵界定。所谓社区单元警务,是指将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区域分隔为一定数量的社区单元,将基层民警划分为一定数量的单元警组,由社区单元警组全面负责维护社区单元内的治安和提供社区单元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的警务模式。在这一警务模式中,根据社区的实际状况提供社区安全的产品和服务是其要义;而社区单元警组的划分和运作是这一警务模式的关键。实际操作中,将基层派出所警力分为若干单元警组长驻每一个社区单元,在满足各个社区单元个性化的安全需求的同时,也可以增进基层公安机关和社区单元的警务合作,促进警察和民众关系的和谐,也可以真正推进警力的下沉和前移,让民众真正体会到警察就在身边,在实现社会见警率提高的同时压缩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空间。

从社区单元警务与社区警务的关系来看,社区单元警务模式是对社区警务的一种落实和细化,其在提供给社区和公众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所借鉴和使用的生产方式是单元生产的方式,单元警组的针对性的安全服务,对满足不同社区、不同社会成员的不同需求,对节约警方和社区关于公共安全生产方面的成本、提高警务收益来说,都是有价值的。因此,社区单元警务既是社区警务作为一种工作方法的具体落实,也是社区警务作为一种警务战略的具体的警务模式选择。

从现代警务理论的渊源角度看,作为现代警务模式的社区单元警务是对罗伯特·比尔建警十二原则的全面回应。在直接的层面,我们起码可以看到社区单元警务与罗伯特·比尔提出的12条建警原则在“警察应以军队为榜样,建成一支稳定的行之有效的队伍”、“减少犯罪证明警察的效率与效益”、“发布犯罪统计是警察的基本工作”、“以时间和地域科学分配警力”、“以形象赢得尊重”、“公众安全需要每个警察挂牌服务”、“警察首脑机关必须接近公众”、“以警察掌握的犯罪记录作为分配警力的依据”等8条原则上的直接对应。

    从现代警务的趋势和方向的角度来看,社区单元警务顺应了现代警务的方向和潮流,提示了一种新的警务模式和警务方向。作为一种新型警务模式,它对现代警务战略中强调主动警务、信息警务、效能警务、责任警务、和谐警务都作出了直接的回应:社区单元警务突出了基层警务的重要性并要求基层警务单位的主动性工作;在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和研判中,社区单元警务可以成为信息化警务的“源头活水”;社区单元警务强调了警务效能提升的关键价值;社区单元警务也强调单元警组等参与主体的责任;同时,社区单元警务因其警力下沉和前移也最直接提供了警民关系和谐的契机。 

从我国现实警务的实际来看,自2008年9月公安部明确提出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这三项建设以来,作为当前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目标和工作指南,三项建设呼唤新的全新的警务方法和警务模式。有理由相信,在基层公安机关落实“三项建设”的过程中,社区单元警务运行模式将起到直接有效的推动作用。社区单元警务在深入社区的过程中将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信息警务的“源头活水”;在社区和公众的直接监督中,社区单元警务中的执法民警将不断提升自己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正是在常驻社区与社区组织和公众的直接接触与交流的过程中,警民关系的和谐也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性。

社区单元警务的更突出的意义在于,作为社区警务战略的落实和深化,这一警务模式既是当前警务社会化这一警务潮流和趋势的推动,也为警务社会化提供了极好的实践平台。

二、警务社会化及警务治理

(一)何谓警务(事)社会化

“警务”即“警察事务”,“警务”是指国家专门机构(主要是警察机关)实施的旨在预防、警报、察知和即时抗击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事务。而“社会化”作为社会学的专门术语,其涵义是指作为个体的生物人接受社会文化成长为社会人,并逐步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而在这里,“社会化”被理解为将某事物推到社会,从而使其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过程。此处的“化”恰如“全球化”、“现代化”等概念中的“化”一样,有“趋势”、“过程”和“潮流”之意。综合如上的概念解释,所谓警务社会化是指在警察机关专业化的警务活动的同时,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过程。

警务社会化是基于公众参与的警务模式变革,它在警察的主体参与之外,强调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公共安全维护的责任和功用。依这样的标准考察,国家警务社会化的具体模式包括社区警务战略的推进、治安自组织和保安公司的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强化、辅警制度的推广以及私人侦探业、警事志愿者的普适等。

警务社会化是市民社会成长及其与国家关系调整的结果,作为治安秩序维护和违法犯罪防控中的警察与社会、公众的合作互动,其包含如下功用和意义:

警务社会化与警察社会职能的强化。警察的职能具有两重性,警察既是维护阶级统治的装置和技术,也是为公众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力量。警察的社会职能是指警察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免受不法侵害,开展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专业警务活动以及通过提供服务来帮助和动员公民参与防控违法犯罪的职能。警务社会化是警察社会职能强化的结果,在实现治安秩序过程中,警察自身的努力远远不够,它需要社会组织和公众发乎本心的对警察工作的支持和参与。正是警察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的愈益完善的安全服务,才动员起更多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到对不法妨害的预防、制止和救济中来,使警务社会化成为一个自然的结果。同时,警务社会化强调警察和社会及公众的合作互动,实际是强调警事的主体应从单一的警察为主体转向社会为主体;强调犯罪的根源在社会,防控犯罪的能力也在社会;强调以社会资源为警察的后备力量。警务社会化在这些方面的努力在增进警务效益的同时,也使警察社会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推动,如在和社会及公众的互动合作中,警察“专政工具”和“反犯罪战士”之外的“社会服务员”角色正得到广泛认同和更高期待。

警务社会化与警察服务职能的凸显。出于公共安全的目的,警察服务职能的凸显已是共识,只是在某些警察个体和组织那里,对为什么要将管理衍化成服务,如何才能做好服务仍有思考的未曾到位的和行动的心气不顺。警务社会化进程将改变这一状况。警察的公共安全管理具有特殊性:警察机关既要对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发现,又要对一般公众实施保卫和救护。这种管理客体的双重性,就使警察的公共安全管理除了单纯的管理,又要体现管理的服务内核,“管理即服务”,即便是执法中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和打击也可以理解为对少数人的惩治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对多数人,对大多数公众的服务。警务社会化正是管理向服务衍化的推进:因为只有警察的服务才能提供出警务社会化所需的警察与社会及公众的合作互动。警察与公众的对立是源于本源的宿命:警察作为公权力正是公众私权利让渡的结果,是公众为实现自由而自愿接受公权来限制自己自由的结果;而警察与公众的协调又是彼此要求的合意:公众希望警察成为自己免受妨害的保护,成为自己与他人矛盾冲突的仲裁和解决者,警察则希望在裁判纷争、帮助实现自由中得到公众的配合和支持。这两方面都提示警察提供服务的必要性。源于本源的目的表明,公众有理由要求警察更好地为自己实现自由服务,并在特定警察个体或群体提供出让公众感动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质量后,才会给出最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警务社会化与警事专业化的共进。警务社会化寻求的是警方与社会组织及公众的互动,警方以“犯罪源于社会其根治也赖于社会”作为警务社会化的出发点,确实找到了切断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与犯罪率高速增长这一正相关因果之链的利器。然而,矫枉毋需过正,强调警务社会化的同时不能丢弃或忽视警事专业化。警事专业化与警务社会化不能在另一极端失去平衡。应该看到,警务社会化的诸般模式都使警方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中获得了警务能力的提升。然而,很多专业化警务因其特殊性和专业性是社会组织和公众无法完成和无法替代的。如作为警察行政执法权行使领域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和作为警察刑事侦查权行使领域的刑事侦查工作都具有相当复杂性和职业特点,不经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不易掌握。因此,警察机关在主导警务社会化时不能轻视自身的专业化警务工作的逻辑包括:第一,治安、刑侦等专业警务活动的职业性和技术的复杂程度是一般社会组织和公众无力承担的。第二,作为警务工作标志和警察权释放领域的治安和刑侦的重要地位在警务社会化过程中其重要地位仍不能动摇。当然,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警务社会化和警事专业化的共进?这一问题实际上可以还原为如何实现警察与公众的互动合作,还原为如何实现社会管理中国家与社会的协调互动,这使问题回到了治理理论那里。

(二)警务治理:警务社会化的新定义

治理理论为警务社会化过程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和理论预设:如果说治理强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那警务社会化则强调警方和社会组织及公众对警务责任的共同参与、对社区安全的合作治理。由于警务社会化的治理特征,笔者将其定义为“警务治理”——警方和社会组织及公众共同承担警务责任、合作参与警务活动,在彼此合作互动基础上共同防控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以增进公共安全的过程。

治理理论的兴起源于西方政治学家看到了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事务管理中既有市场的失败,也有国家的失败,“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同样,警务治理所以主张警方与社会及公众在公共安全实现中的共同作用,是因为警方的专业警务和社会及公众的非专业警务都有不足和缺陷。警务治理的核心在克服警察与社会组织及公众的不足,促进他们在发现和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上的合作互动和彼此弥补。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之前,人们往往将控制违法犯罪作为执法力量的专门职责,这弥散了整个社会对犯罪预防的轻视,生成了警方对违法犯罪行为“被动反应”的滞后,导致了警力、装备投入大幅增长下违法犯罪仍然高发的趋势;在中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作为法宝的群众路线也有弱化的倾向及表现。因此,加强警方与社会的合作,加强警察与公众的互动,已成为国内外违法犯罪防控方面的一致指向。以中国和美国为例,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概念,并在1990年代前后将其法律化;而在同期,美国也提出了“犯罪综合防控”的概念。

“警务治理”是以治理与善治理论来分析国家警务逐渐社会化而得到的概念,是对发动公众参与似乎原属于国家的警事(或警务)以增进公共安全这一警务战略的新的定义,是用治理和善治理论对国家警务社会化分析后的新概念。以社区警务为代表的“警务治理”或说“国家警务社会化”正切合了当前公共管理由“统治”向“治理”演化的趋势,它的要旨在于将国家公权机构警察机关的专业化警务活动和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的防控能力结合起来,以警察和公众的互动合作来预防和减少犯罪,再造社会和谐。显然,这正契合了治理理论揉合国家与社会的力量增进公共利益的精神旨趣,警务治理的善治状态是实现社会的秩序。

社区单元警务模式其实正是警务社会化或者警务治理的代表形式,因其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单元警组深入社区和公众作最直接和深入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可见其正是谋求警察与社会组织及社区公众的互动合作,以实现公共安全管理改善,实现社区公共安全增进的一种关于警务治理的过程。

三、社区单元警务:作为警务社会化实践平台的考量

作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会通的警务社会化,在今天的治理时代已经成为现代警务的方向和趋势。在这里,警方和社区、警察和公众出于公共安全增进的共同需要,展开了深层次的互动与合作。而社区单元警务作为一种警务工作方法,或者作为一种警务模式,恰是警务社会化展开的极佳的平台。

(一)社区单元警务完整反应了警务社会化的特征

社区单元警务的展开过程可以将警务社会化(警务治理)的特征完整反映:

第一,社区单元警务反映出警务社会化参与主体的多元性特征。正如治理中的多中心,在警务社会化的过程中,参与警务治理的警察力量、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对话与交流中形成信息的对称,在谈判与博弈中形成防控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共决策,并各司其职,使决策的效果彰显。社区单元警务在运作基层公安机关深入社区单元的同时,也希望借助社区单元警组的力量去动员更多社区的力量参与警务效能提升的过程。

第二,社区单元警务反映出警务社会化参与主体职责的共担性特征。正如治理过程中权力的多主体,在警务社会化过程中,警察机关将本不属自己或自己无力独自承担的更多职责分担给社会组织和公众,使关于安全实现的自主网络中的主体,在清楚自身职责的基础上各据其位,共担责任。社区单元警务倡导的也是警方与社区及公众的责任共担。

第三,社区单元警务反映出警务社会化参与主体的平等性特征。参与警务社会化的主体,在事关警务效益提升的公共决策中是平等的,这包括了主体的自愿参与、决策过程的平等表达等。由于社会组织和公众获得了对公共安全的平等参与,既往警方事关社区安宁的决策,其过程的高高在上和结果的脱离实际有望在彼此的协商中被消解。社区单元警务中单元警组在增进社区单元的公共安全的努力中也要和社区安全力量和组织之间实现这种平等的关系。

第四,社区单元警务反映出警务社会化参与主体的互动性特征。警务社会化过程中的互动是指公众的诉求和警方的回应成为公共安全决策的基础:无论是警方对公众防范意识的提醒,还是公众对警方控制犯罪不足的弥补;无论是警方正规化的警务活动,还是社会组织自发的治安维护行为;无论是警察沉入社区,还是公众治安信息的上传下达;都是这种互动状态的表现。社区单元警务过程中社区单元警组要实现的正是警方与社区的互动。

第五,社区单元警务反映出警务社会化决策和行动的公开性特征。和治理要求公共管理决策的公开性或透明度一样,警务社会化(警务治理)的过程也要求相关主体对决策过程信息的对称性。决策的依据不再是警方的单方面判断和分析,决策的执行也非自上而下的布置,而是建立在警察与公众交流基础上相关决策过程的回溯和逐渐成形。公开性既能让公众见识到警方不遗余力的努力,也让警察知晓公众对于安全的基本诉求。社区单元警务在社区单元警组常驻社区的过程中,可以直接实现除警务的必要的保密性内容的保密的同时,实现警方关于社区安全的所有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社区单元警务直接体现了警务社会化中多主体的职责分担

前已述,在警务社会化过程中,警方、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职责是分担和互动的。警方在警务社会化中的职责包括:第一,在加强自身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责任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将责任特别是犯罪预防的责任更多分担给社会,因为即使再高的警察人口比例,再高的社会面见警率,也无法和人们提高防范意识对犯罪的预防有效。第二,做好治安防控体系的主导和推动,这其中包括催生各种治安自组织;作为组织者或引导者对各级治安防控组织的章程、规则和运作进行引导和规定等。第三,引导和吸引更多的市场中介组织发掘和开拓社会治安防保方面的市场,推动其进入社区治安防控。显然,社区单元警务可以直接实现如上这些内容和目标的实现。在这里,警方真正做到了“使治安成为社区的责任,而不只是警察这支专业队伍的责任。它把作为调查者和执法者的警官变成社区自力更生过程中的催化剂”,做到了“警方要有能力起到催化的作用,一方面把社区的各种资源集中起来,另一方面向社区提供资源、支持和训练。”

警务社会化(警务治理)中的社会组织,包括市场营利组织(PO)和各种非营利组织(NPO),其中市场组织应能看到警务治理过程提供出的商机,如社区安全对保安、私人侦探等的需求增加,居住环境安全对安全设施需求量的增加等,它们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会获得市场知名度的延展。而志愿于社区治安及公众利益的非营利组织则可以在社区安全宣传、日常治安巡逻、矛盾纠纷调解及治安志愿行动等诸环节发挥作用,使其得到价值的实现和自身组织能力的提升。社区单元警务在发挥这些社会组织参与警务的能力和水平上可以得到明显的提高。

警务社会化(警务治理)中的公众,则是警务社会化的基础和依托:公众对安全的诉求是警方组织警事活动的目的所在,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的安全防范的意见和建议是违法犯罪防控的智慧源,他们对各种社区安全活动的参与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的最大支持,他们加入或促成各种治安自组织则更是警务治理过程的直接标志。公众参与警务治理应有这样的逻辑:作为社会的一员,社会治安问题与我有关;社会治安问题靠警察的力量不能完全处理,自己有责任参与警方合作,参与社会(区)工作;参与合作的内容是自己力所能及的,并不是去代替警察;自己的参与、合作将给自己带来益处。所以,公众在配合警方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防控中除了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社区安全系数和心理满足程度,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观念。社区单元警务实际上提供出了公众参与警务的平台,单元警组与公众的直接对话和交流可以帮助公安机关获得公众对警务效率提升的直接帮助。

(三)社区单元警务全面强调了警务社会化中多主体的互动合作

在合作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合作主义理论已然成为社会如何从冲突走向秩序的重要分析范式。“合作主义(Corporatism)”又称“法团主义”,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又一理论表述,它强调的社会利益向国家体制内的制度整合以及暗含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都可以在警察与公民的合作层面起到理论指导作用,因为警察正是国家的代表,而公民在很多时候正站在国家的对立面。所以在两者权力和权利和谐中,警察要培养公众的合作态度和支持精神、公众则要时刻遵从自身制定的法律(真正的成熟的法律被认为正是所有公众自身的意志的表达)以及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威的同时,积极参与警察关于公共安全的决策和具体举措,在互动中实现利益表达和决策的科学、在合作中增进公共安全的水平,因为正像学生是教育的重要的协作生产者,就社群的安全来说,公民也是重要的协作生产者。这使合作主义理论可以成为警务社会化分析的另一个理论模型,因为互动与合作正是警务社会化的关键内容。

警务社会化中的互动就是警方和社区之间的谈判和协商,而合作就是警察与公众间妥协与认同、统一与同意。公共安全的实现正是社会由冲突走向秩序的过程和结果。而这一结果的实现需要的正是警察和公众的互动合作。警务社会化无疑提供了这种互动与合作的机会,而社区单元警务作为警务社会化的实践平台,也正为警察与公众的互动合作提供了机会与可能。社区警务室的设置、单元警组与社区公众随时见面与交流,单元警组随时处置警情等,都为这种互动与合作提供了最好的契机和便利。当然,也正如警务社会化(警务治理)中警察与公众的合作,警方事实上有责任去担当主导一样,社区单元警务中,单元警组和单个警员还是要在关于安全的互动合作过程中占据着主导的位置。

    总之,作为警务社会化实践平台的社区单元警务,正以其社区单元“见警率高”和单元警组“警务效率高”的特点而带来社区公众对警务“满意率高”的美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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